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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購買權之法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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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購買權有請求權性質及形成權性質二說。通說採形成權性質。亦即因優先購買權人一方之意思表示,而使法律關係發生變動。然,若優先購買權人須向政府申請核准,始得適用,宜採請求權性質。如土地法第73條之1、地籍清理條例第12條、祭祠公業條例第52條等是。

茲以下圖表示優先購買權法律性質及效力之架構。 [圖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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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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