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購買權之法律性質 內文¶ 優先購買權有請求權性質及形成權性質二說。通說採形成權性質。亦即因優先購買權人一方之意思表示,而使法律關係發生變動。然,若優先購買權人須向政府申請核准,始得適用,宜採請求權性質。如土地法第73條之1、地籍清理條例第12條、祭祠公業條例第52條等是。 茲以下圖表示優先購買權法律性質及效力之架構。 [圖片1] 文章圖片¶ 注:本文圖片存放於 ./images/ 目錄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