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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人證書被撤銷

內文

近來某議員的不動產經紀人證書經網紅檢舉遭內政部及台北市政府撤銷,其主要原因在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有規範經紀人員的積極資格與消極資格:

• (一) 積極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經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並依本條例領有不動產經紀人證書者,得充不動產經紀人。(經§13) 經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者,應具備一年以上經紀營業員經驗,始得向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請領經紀人證書。(經§14)

• (二) 消極資格 有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或第七款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經紀人員。已充任者,應撤銷或廢止其證書或證明。(經§14)

  1. 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2. 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3. 犯詐欺、背信、侵占罪、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定之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條、第九條之罪,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三年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4. 受感訓處分之裁定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後未滿三年者。

  5. 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尚未執行完畢,或廢止經紀人員證書或證明處分未滿五年者。

其中,主要是對於曾犯詐欺、侵占、背信、貪污等誠信犯罪者予以限制,以保障不動產交易安全。因此,該議員必須要在執行完畢滿三年才能重新申領證書。但應注意並非撤銷其考試及格證書,而是撤銷經紀人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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