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圖重測申請複丈之要件
內文¶
土地法第46條之3第1項及第2項規定:「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結果,應予公告,其期間為三十日。土地所有權人認為前項測量結果有錯誤,除未依前條之規定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外,得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地政機關繳納複丈費,聲請複丈。經複丈者,不得再聲請複丈。」準此,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複丈之要件如下:
• (一) 土地所有權人認為測量結果有錯誤:倘非屬土地所有權人認為測量結果有錯誤,而是土地所有權人以指界錯誤之由,不得申請複丈(司法院釋字第374號解釋)。
• (二) 土地所有權人依規定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倘土地所有權人未依規定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不得申請複丈。
• (三) 公告期間內提出: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結果,應公告30日。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前揭公告期間內申請複丈,逾期不得申請複丈。
• (四) 繳納複丈費:土地所有權人應依規定繳納複丈費。倘複丈結果有錯誤,已繳複丈費予以退還。
• (五) 複丈以一次為限:複丈僅限一次,不得申請再複丈。
注:本文圖片存放於 ./images/ 目錄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