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判斷適用新制或舊制?

財政部 - 房地合一稅2.0

房地交易適用制度,由「取得時間」與「出售時間」共同決定。

取得房地時間出售房地時間持有期間適用制度
不限104/12/31 (含) 以前不限舊制
105/01/01 (含) 以後105/01/01 (含) 以後不限新制 (房地合一稅)
103/01/02 至 104/12/31105/01/01 (含) 以後2年 (含) 以內新制 (房地合一稅)
103/01/02 以前105/01/01 (含) 以後超過 2 年舊制

1、房地只要是在104年12月31日以前出售者,一律適用舊制。 2、房地在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者: (1)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一律適用新制。 (2)105年1月1日以前取得,但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者,適用新制,如持有期間超過2年者,適用舊制。 3、舉例說明: (1)甲君在103年8月1日購入房地,於105年9月1日出售→持有期間超過2年,適用舊制。 (2)乙君在103年8月1日購入房地,於105年3月1日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適用新制。 (3)丙君在105年2月1日購入房地,於108年3月1日出售→適用新制。 4、前開出售日期,原則上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


二、舊制:財產交易所得稅總覽

舊制的核心精神為「房地分離課稅」,僅針對房屋獲利課徵所得稅。

項目說明
課稅標的 (土地)課徵土地增值稅,其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
課稅標的 (房屋)僅就房屋的交易獲利課徵所得稅。
申報方式將房屋的交易所得,併入個人年度綜合所得稅中合併申報。
稅基計算 (核實認定)(房屋售價 - 房屋成本 - 相關費用)
稅基計算 (標準認定)房屋評定現值 × 各縣市核定百分比
稅率適用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累進稅率 (5% 至 40%)。


三、新制:房地合一所得稅 2.0 總覽

新制的核心精神為「房地合併、實價課稅」。

(一) 核心原則

項目說明
課稅標的房地合併課稅,範圍包含105年1月1日後取得的房地、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特定條件之股權交易。
申報方式分離課稅,不併入綜合所得稅,需在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 30 日內完成申報納稅。

(二) 課稅所得額(稅基)計算

課稅所得額 = (成交價額 - 原始取得成本 - 相關費用) - 土地漲價總數額

可減除項目表

類別項目說明
成本原始取得成本買入的成交價。
取得時的必要費用包含契稅、印花稅、代書費、仲介費、公證費等。
增置改良費用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且非2年內能耗竭的修繕支出。
繼承/受贈取得以繼承或受贈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CPI調整後認定。
費用移轉時的必要費用出售時支付的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等。
費用認定 (核實)提供單據,依實際支出金額減除。
費用認定 (設算)無單據時,可按成交價額 3% 計算,上限為 30 萬元

不可減除項目表

項目說明
持有期間稅費房屋稅、地價稅、管理費。
持有期間利息取得所有權後向金融機構貸款的利息。

(三) 稅率:依持有期間決定

持有期間個人稅率 (境內居住者)營利事業稅率 (總機構在境內)
2 年 (含) 以內45%45%
超過 2 年 至 5 年35%35%
超過 5 年 至 10 年20%20%
超過 10 年15%20%

(四) 稅務優惠與減免

優惠類型適用條件優惠內容
自住房地優惠需同時滿足三項條件:
1.個人或其關係人設籍並連續居住滿6年。
2.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或營業使用。
3.交易前6年內未曾使用過此優惠。
故出售房地時,該地址應有「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設戶籍,始符合前開要件,如僅有「成年子女」設戶籍,不符合前開要件,尚無自住房屋、土地優惠規定之適用。
課稅所得在400萬元以下免稅;超過400萬的部分,按**10%**優惠稅率課徵。
重購退稅優惠出售舊的自住房地後,在2年內重購新的自住房地(先賣後買或先買後賣皆可)。換大屋 (新屋價 > 舊屋價) 可全額退稅;換小屋 (新屋價 < 舊屋價) 則按比例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