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內容
1土地法 §1
本法所稱土地,謂水陸及天然富源。
2土地法 §2
土地依其使用,分為左列各類:
第一類 建築用地,如住宅、官署、機關、學校、工廠、倉庫、公園、娛樂場、會所、祠廟、教堂、城堞、軍營、砲臺、船埠、碼頭、飛機基地、墳場等屬之。
第二類 直接生產用地,如農地、林地、漁地、牧地、狩獵地、礦地、鹽地、水源地、池塘等屬之。
第三類 交通水利用地,如道路、溝渠、水道、湖泊、港灣、海岸、堤堰等屬之。
第四類 其他土地,如沙漠、雪山等屬之。
前項各類土地,得再分目。
3土地法 §3
本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中央地政機關執行之。
4土地法 §4
本法所稱公有土地,為國有土地、直轄市有土地、縣(市)有土地或鄉(鎮、市)有之土地。
5土地法 §5
本法所稱土地改良物,分為建築改良物及農作改良物二種。
附著於土地之建築物或工事,為建築改良物;附著於土地之農作物及其他植物與水利土壤之改良,為農作改良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