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題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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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詞定義 | 都市計畫事業: 指依本法舉辦之公共設施、新市區建設、舊市區更新等事業。 優先發展區: 預計在十年內必須優先規劃建設發展之地區。 舊市區更新: 指舊有建築物密集、畸零破舊,有礙觀瞻,影響公共安全,必須拆除重建、整建或維護之地區。 都市計畫種類: 分為市(鎮)計畫、鄉街計畫、特定區計畫。 |
| 分期分區發展 (都計法 §17) | 主要計畫發布後,應訂定分區發展優先次序。第一期發展區應於2年內完成細部計畫,5年內完成公共設施。 未發布細部計畫地區,應限制其建築使用及變更地形。 |
| 民眾參與 | 計畫階段: 可透過公展、說明會參與。 變更階段: 可提出變更建議。 執行階段: 可自行擬定細部計畫。 |
| 訂定與變更程序 | 程序: 擬定 → 公展、說明會審議 → 核定 → 發布實施 → (細部計畫) → 變更。 變更種類: - 通盤檢討變更: 每三年或五年至少檢討一次(§26)。 - 個案變更(臨時變更): 因戰爭、重大災害、國防或經濟發展需要、配合重大設施時(§27)。 |
| 公共設施保留地 | 意義: 經政府依法指定為公共設施用途,在未取得前,產權仍屬原所有權人之土地。 租稅優惠: - 地價稅: 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外,按千分之六計徵;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土地隔離者,免徵(平權§23)。作農業使用者課徵田賦(已停徵)。 - 土地增值稅: 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平權§42(2))。 - 遺產及贈與稅: 因繼承或直系血親間贈與而移轉者,免徵(都計法§50-1)。 |
| 主題/法條 | 重點摘要 | 注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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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使用計畫之比較 | 都市計畫法: 依據都市發展需要制定,指導都市的建設與發展。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依據區域計畫法,對非都市土地進行分區並實施使用管制。 國家公園法: 為保護國家特有之自然風景、野生物及史蹟而制定,劃設國家公園。 | 這三者是台灣土地管理的主要法規,各有其適用範圍與管制目的,共同構成國土計畫的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