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內容
名詞定義都市計畫事業: 指依本法舉辦之公共設施、新市區建設、舊市區更新等事業。
優先發展區: 預計在十年內必須優先規劃建設發展之地區。
舊市區更新: 指舊有建築物密集、畸零破舊,有礙觀瞻,影響公共安全,必須拆除重建、整建或維護之地區。
都市計畫種類: 分為市(鎮)計畫、鄉街計畫、特定區計畫。
分期分區發展 (都計法 §17)主要計畫發布後,應訂定分區發展優先次序。第一期發展區應於2年內完成細部計畫,5年內完成公共設施。
未發布細部計畫地區,應限制其建築使用及變更地形。
民眾參與計畫階段: 可透過公展、說明會參與。
變更階段: 可提出變更建議。
執行階段: 可自行擬定細部計畫。
訂定與變更程序程序: 擬定 → 公展、說明會審議 → 核定 → 發布實施 → (細部計畫) → 變更。
變更種類:
- 通盤檢討變更: 每三年或五年至少檢討一次(§26)。
- 個案變更(臨時變更): 因戰爭、重大災害、國防或經濟發展需要、配合重大設施時(§27)。
公共設施保留地意義: 經政府依法指定為公共設施用途,在未取得前,產權仍屬原所有權人之土地。
租稅優惠:
- 地價稅: 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外,按千分之六計徵;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土地隔離者,免徵(平權§23)。作農業使用者課徵田賦(已停徵)。
- 土地增值稅: 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平權§42(2))。
- 遺產及贈與稅: 因繼承或直系血親間贈與而移轉者,免徵(都計法§50-1)。

主題/法條重點摘要注意
土地使用計畫之比較都市計畫法: 依據都市發展需要制定,指導都市的建設與發展。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依據區域計畫法,對非都市土地進行分區並實施使用管制。
國家公園法: 為保護國家特有之自然風景、野生物及史蹟而制定,劃設國家公園。
這三者是台灣土地管理的主要法規,各有其適用範圍與管制目的,共同構成國土計畫的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