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條 | 主題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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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權 §16 | 申報地價 | 未申報者,以公告地價80%為申報地價。 申報超過公告地價120%者,以120%為準。 申報未滿公告地價80%者,得照價收買或以80%為申報地價。 |
| 平權 §28 | 照價收買程序 | 1. 公告與通知: 公告並書面通知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 2. 繳交書狀: 於通知送達後50日內繳交權狀,逾期宣告無效。 3. 給付地價: 審核無訛後30日內給付地價,逾期提存。 |
| 平權 §46 | 公告現值 | 程序: 調查地價動態 → 繪製地價區段圖 → 估計區段地價 → 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 → 編製土地現值表 → 每年7月1日公告。 用途: 作為土地移轉及設定典權時申報移轉現值之參考,並作為審核及補償徵收地價之依據。 |
| 平權 §53 | 區段徵收 | 適用地區: 新設都市地區、舊都市地區更新、都市土地開發新社區、農村社區更新等。 程序: 選定地區 → 勘查測量 → 公告禁止土地移轉、分割、設定負擔及建物新建等 (禁止期間1年6個月)。 |
| 平權 §56 | 市地重劃 | 適用地區: 新設都市地區、舊都市地區更新、都市土地開發新社區、中央指定限期辦理者。 程序: 擬具重劃計畫書 → 送上級機關核定 → 公告滿30日後實施。 異議處理: 公告期間內,私有地主半數以上且面積逾半數反對時,主管機關應調處修訂計畫。 |
| 平權 §58 | 自辦市地重劃獎勵 | 獎勵事項: 低利貸款、免/減收規費、優先興建公設、免/減徵地價稅與田賦等。 實施條件: 經重劃區內私有地主半數以上,且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總面積半數以上者之同意,並經主管機關核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