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條 | 主題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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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課徵範圍 | 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 例外: 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 |
| §3 | 稅率 | - 買賣契稅: 6% - 典權契稅: 4% - 交換契稅: 2% - 贈與契稅: 6% - 分割契稅: 2% - 占有契稅: 6% |
| §5, §7, §7-1 | 納稅義務人 | - 典權: 典權人 (§5) - 贈與: 受贈人 (§7) - 信託移轉: 歸屬權利人 (§7-1) |
| §12 | 變相方式之課稅 | - 以遷移、補償等變相方式支付產價取得所有權者,照買賣契稅申報。 - 以抵押、借貸等變相方式代替設典取得使用權者,照典權契稅申報。 - 建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起造人並取得使照者,由使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 |
| §13 | 契價認定 | 以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為準。 例外: 移轉價格低於標準價格者,從其移轉價格。 |
| §14 | 免徵契稅 | -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因公使用取得之不動產 (營業用除外)。 - 政府經營之郵政事業因業務使用取得之不動產。 - 政府因公務需要交換或因土地重劃交換不動產。 - 建物建造完成前,變更起造人名義者 (有例外)。 |
| §16 | 申報期限 | - 原則: 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 - 占有: 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30日內。 - 法院判決: 以判決確定日為起算日。 - 標購公產: 以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之日為起算日。 - 法院拍賣: 以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為起算日。 - 變更起造人: 以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滿30日為申報起算日。 |
| §24 | 怠報金 | 不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之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
| §32 | 檢舉獎金 | 告發或檢舉逃漏稅者,稽徵機關得以罰鍰20%獎給舉發人。公務員為舉發人時不適用。 |
| 主題/法條 | 重點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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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變相方式課稅 | 1. 以遷移、補償等變相方式支付產價取得所有權者,照買賣契稅申報。 2. 建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起造人並取得使照者,由使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 |
| §16 申報期限 | 應於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 |
| §7-1 信託財產之課稅 | 1. 以不動產為信託財產,受託人變更時,以新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贈與契稅。 2. 信託關係消滅時,不動產歸屬權利人所有,以權利歸屬人為納- 稅義務人,申報繳納贈與契稅。 |
| §14-1 夫妻間贈與 |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