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主題內容
§2課徵範圍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
例外: 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
§3稅率- 買賣契稅: 6%
- 典權契稅: 4%
- 交換契稅: 2%
- 贈與契稅: 6%
- 分割契稅: 2%
- 占有契稅: 6%
§5, §7, §7-1納稅義務人- 典權: 典權人 (§5)
- 贈與: 受贈人 (§7)
- 信託移轉: 歸屬權利人 (§7-1)
§12變相方式之課稅- 以遷移、補償等變相方式支付產價取得所有權者,照買賣契稅申報。
- 以抵押、借貸等變相方式代替設典取得使用權者,照典權契稅申報。
- 建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起造人並取得使照者,由使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
§13契價認定以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為準。
例外: 移轉價格低於標準價格者,從其移轉價格。
§14免徵契稅-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因公使用取得之不動產 (營業用除外)。
- 政府經營之郵政事業因業務使用取得之不動產。
- 政府因公務需要交換或因土地重劃交換不動產。
- 建物建造完成前,變更起造人名義者 (有例外)。
§16申報期限- 原則: 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
- 占有: 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30日內。
- 法院判決: 以判決確定日為起算日。
- 標購公產: 以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之日為起算日。
- 法院拍賣: 以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為起算日。
- 變更起造人: 以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滿30日為申報起算日。
§24怠報金不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之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32檢舉獎金告發或檢舉逃漏稅者,稽徵機關得以罰鍰20%獎給舉發人。公務員為舉發人時不適用。

主題/法條重點摘要
§12 變相方式課稅1. 以遷移、補償等變相方式支付產價取得所有權者,照買賣契稅申報。
2. 建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起造人並取得使照者,由使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
§16 申報期限應於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
§7-1 信託財產之課稅1. 以不動產為信託財產,受託人變更時,以新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贈與契稅。
2. 信託關係消滅時,不動產歸屬權利人所有,以權利歸屬人為納- 稅義務人,申報繳納贈與契稅。
§14-1 夫妻間贈與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