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條 | 內容 |
|---|---|
| 土稅施 §3 | 免徵下限: - 地價稅每戶稅額在100元以下者免徵。 - 土地增值稅稅額在100元以下者免徵。 |
| 土稅施 §4 | 自用住宅用地建物所有權: 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須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
| 土稅施 §20 | 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 以每年8月31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納稅義務人。 |
| 土稅施 §23 | 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定義: 指道路、自來水、排水系統、電力等四項設施未完竣。 - 道路: 以計畫道路能通行貨車為準。 - 自來水、電力: 以可自計畫道路接通輸送為準。 - 排水系統: 以能排水為準。 |
| 土稅施 §59 | 不課徵土增稅之農地列管: 主管稽徵機關應將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農業用地註記列管,並於一個月內將資料送交農業主管機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