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法條內容
地價稅課徵範圍 (§14, §22)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法課徵田賦者外,應課徵地價稅。
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3, §3-1, §4)原則: 土地所有權人、典權人、承領人、耕作權人。
共有: 分別共有由共有人各按應有部分繳納。
信託: 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但與委託人或受益人(有條件)之土地合併計算。
代繳: 所有權人行蹤不明、權屬不明、無人管理或申請由占有人代繳時,由使用人或占有人代繳。
地價稅稅率 (§16, §17, §18)一般用地: 採累進稅率,基本稅率10‰,隨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之倍數,最高累進至55‰。
自用住宅用地: 2‰。都市土地未超過3公畝,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公畝。
特別稅率 (10‰): 工業用地、礦業用地、私立公園、寺廟、加油站、停車場等。
公共設施保留地 (§19): 仍為建築使用者6‰;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土地隔離者免徵。
土地增值稅 - 課徵時機與目的目的: 實現漲價歸公,地利共享(憲法§143)。
時機: 土地所有權移轉時(§28)。
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 (§5, §5-2)有償移轉: 原所有權人。
無償移轉: 取得所有權之人。
設定典權: 出典人。
信託土地: 有償移轉時為受託人;移轉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時,為歸屬權利人。
土地增值稅 - 審核標準 (§30)以申報人於訂約日後30日內申報之訂約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逾期申報則以收件日為準。另有遺贈、判決、拍賣等不同標準。
土地增值稅 - 稅率 (§33, §34)一般稅率: 採累進稅率,按漲價總數額分為20%、30%、40%三級。
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10%): 一生一次。另有條件更嚴格之一生一屋規定。
長期持有減徵: 持有20年以上,就超過最低稅率部分有20%~40%之減徵。
土地增值稅 - 免徵 (§28)繼承移轉、各級政府出售或贈與之公地、受贈之私有土地。
土地增值稅 - 不課徵 (§28-2, §28-3, §39-2)配偶相互贈與、特定信託關係移轉、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
土地增值稅 - 減徵 (§39-1)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減徵40%。
土地增值稅 - 重購退稅 (§35, §37)要件: 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自營工廠或自耕農地,且新購地價超過原出售地價扣除土增稅後之餘額。
限制: 重購之土地5年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將追繳原退還稅款。
罰則 (§54, §55-1)逃漏稅: 除追補外,處短匿稅額3倍以下罰鍰。
未辦移轉再行出售: 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2%之罰鍰。
捐贈土地未按目的使用: 除追補外,處應納稅額2倍以下罰鍰。

主題/法條重點摘要注意
所得稅法 §4-5, §14-4 (房地合一稅)§4-5 (免稅與優惠稅率): 個人交易房屋、土地,符合自住條件(如持有並設籍滿6年),課稅所得在400萬元以下者免稅,超過部分稅率10%
§14-4 (課稅基礎): 課稅所得 = 成交價額 - 原始取得成本 - 相關費用 - 土地漲價總數額
房地合一稅是針對「交易所得」課稅,與針對「土地漲價數額」課徵的土地增值稅是不同的概念。
遺產及贈與稅法§5: 財產由繼承或贈與而取得者,應課徵遺產稅或贈與稅。
§15 (視為遺產):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配偶、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財產,應視為其遺產。
§30 (繳納期限): 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送達核定納稅通知書之日起二個月內,繳清應納稅款。
遺產稅與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課稅標的與土地稅法完全不同,需注意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