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條/主題 | 內容 |
|---|---|
| 立法目的 (土徵 §1) | 為規範土地徵收,確保土地合理利用,並保障私人財產,增進公共利益。 |
| 徵收原因 (土徵 §3) | 國家因公益需要,興辦國防、交通、公用事業、水利、公共衛生、政府機關、教育、社會福利、國營事業等,得徵收私有土地。 |
| 徵收前置作業 | 公益性與必要性評估(§3-2): 應評估社會、經濟、文化、生態、永續發展等因素。 協議價購(§11): 除特定情形外,申請徵收前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 公聽會/聽證會(§10): 報請許可前應舉行公聽會,特定農業區重大建設爭議應舉行聽證。 |
| 區段徵收 (土徵 §4) | 適用情形: 新設都市地區、舊都市地區更新、都市土地農業區變更、非都市土地開發等。 程序: 可先行區段徵收,後續再發布實施都市計畫或變更編定。 |
| 一併徵收 (土徵 §8) | 殘餘部分: 徵收土地或建改物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日起1年內申請一併徵收。 |
| 收回權 (土徵 §9) | 要件: 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3年未開始使用、未依原定事業使用、使用後未滿5年不繼續使用等。 程序: 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日起20年內,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 |
| 撤銷與廢止徵收 (土徵 §49) | 撤銷 (自始無效): 因作業錯誤、或徵收時都市計畫已規定以其他方式開發。 廢止 (向後失效): 因工程變更、事業改變、情事變更致無徵收必要。 |
| 補償 | 地價補償(§30): 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公設保留地按毗鄰非公設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 改良物補償(§31): 建改物按重建價格估定;農改物按孳息或培育費用估定。 遷移費(§34): 符合規定之人口、動力機具、設備等應發給遷移費。<br發給期限(§20): 應於公告期滿後15日內發給完竣,否則徵收失效(有例外)。 未受領處理(§26): 存入保管專戶,逾15年未領取者歸屬國庫。 |
| 區段徵收之抵價地 (土徵 §39, §40) | 申請: 原土地所有權人不願領取現金補償者,得申請發給抵價地。 總面積: 以徵收總面積50%為原則,不得少於40%。 權利義務終止: 於接到核定發給抵價地通知時終止。 |
| 區段徵收土地處理 (土徵 §44) | 規劃整理後,除發還抵價地外,道路、公園等公設用地無償登記為公有;其餘可供建築土地得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 |
| 穿越權 (地上權之取得) (土徵 §57) | 因興辦事業需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得協議取得地上權,協議不成時準用徵收規定取得。 |
| 徵用 (土徵 §58) | 定義: 國家因興辦臨時性公共建設工程,得徵用私有土地或改良物。 期限: 逾3年或合計逾3年者,所有權人得請求徵收所有權。 補償: 應發給使用補償費。 |
| 徵收後標售之優先購買權 (土徵 §59) | 私有土地經徵收使用後,依法變更原使用目的而標售時,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權。 |
| 主題/法條 | 重點摘要 | 注意 |
|---|---|---|
| §1 土地徵收之要件 | 1. 須符合公共利益。 2. 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 3. 須合理補償被徵收之所有權人。 4. 符合比例原則。 | 一般徵收與區段徵收之概念並不相同,同學要區分清楚。 |
| §8 土地徵收之種類 | 1. 一般徵收: 因公益所需而徵收。 2. 區段徵收: 為重新分宗整理而施行全區土地之徵收。 3. 一併徵收: 殘餘部分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所有權人得申請一併徵收。 4. 保留徵收: 預先公布徵收範圍,禁止妨礙徵收之使用。 | 同學們要搞清楚一般徵收與區段徵收之差異性。 |
| §9 徵收收回權 | 意義: 被徵收土地未按計畫使用或逾期未用,原所有權人可收回。 要件: - 法律限制: 區段徵收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得行使收回權。 - 時間限制: 徵收公告之日起20年內申請。 - 條件限制: 補償完竣屆滿3年未開始使用、未依核准計畫使用、開始使用後未滿5年不繼續使用。 | 同學們要特別注意,區段徵收之土地是沒有收回權的! |
| §49 撤銷徵收 vs 廢止徵收 | 撤銷徵收 (自始無效): 因違法之徵收處分,如作業錯誤、都市計畫已規定以徵收以外方式開發。 廢止徵收 (向後失效): 因合法之徵收處分但情事變更,如工程變更、興辦事業改變。 | 熟記撤銷和廢止徵收之發生原因,以及兩者的相異之處,考試時才不會搞混喔! |
| §58 土地徵收 vs 土地徵用 | 土地徵收: 強制剝奪人民的土地「所有權」。 土地徵用: 因臨時性公共建設工程,強制剝奪人民的土地「使用權」,用畢後歸還。 | 土地徵用是徵用「使用權」,並非徵收「所有權」,且用畢後會歸還,大家要熟記兩者的差異。 |
| §41, 42 區段徵收之權利清理 | 耕地租約、他項權利及限制登記: 通知申請人限期自行清理。 抵押權或典權: 原權利人可申請於發給之抵價地設定抵押權或典權,並應提出同意塗銷原權利之證明文件。 | 與市地重劃的權利清理不同,區段徵收主要以自行協議清理為主。若未依規定清理,主管機關會核定不發給抵價地。 |
| 一般徵收 vs 區段徵收 | 一般徵收: 為興辦特定公益事業,強制取得特定私有土地,僅給予地價補償。 區段徵收: 為整體開發 (新都市、舊都市更新等),對一定區域之土地全部徵收並重新規劃,原地主可選擇領回抵價地。 | 兩者都需要符合法律依據、必要性、公益性、合理補償,以此避免造成人民太大的損害。 |
| 抵價地 vs 抵費地 | 抵價地: 用於「區段徵收」,地主以補償地價申請領回開發後之土地。 抵費地: 用於「市地重劃」,以未建築之土地折價抵付開發工程費用、重劃費用及貸款利息。 | 題目出現專有名詞時,只要看清楚是「區段徵收」還是「市地重劃」,就可以根據不同的特點拿分了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