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題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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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區域計畫之效力 | 與都市計畫之關係: 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應擬定或變更相關之市鎮、鄉街、特定區計畫(§11)。 與事業計畫之關係: 區域內之開發或建設事業計畫,應與區域計畫密切配合(§12)。 非都市土地管制: 應按照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製定使用分區圖,並編定各種使用地,實施管制(§15)。 |
| 主管機關 | 中央: 內政部 直轄市: 直轄市政府 縣(市): 縣(市)政府 各級主管機關為審議區域計畫,應設立區域計畫委員會。 |
| 訂定與變更程序 | 程序: 擬定 → 審議與核定 → 公告實施 → 變更。 變更種類: - 通盤檢討: 每五年一次。 - 隨時檢討變更 (個案變更): 因重大災害、重大開發建設、或區域建設推行委員會建議時。 |
|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 (三級制) | 1. 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 包含土地使用基本方針、環境敏感地區等。 2. 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 (11種): 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工業區、鄉村區、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國家公園區、河川區、海域區、其他或特定專用區。 3. 編定使用地 (19種): 甲、乙、丙、丁種建築用地,及農牧、林業、養殖、鹽業、礦業、窯業、交通、水利、遊憩、古蹟保存、生態保護、國土保安、殯葬、海域、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
| 編定後之管制 | 質的管制: 使用用途管制 (容許使用、臨時使用、從來使用)。 量的管制: 使用強度管制。 建築管理: 依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變更管制: 分區或用地變更管制。 |
| 違規處罰 (區計法 §21) | 違反管制使用土地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