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主題內容
§2, §3名詞定義
§7, §8, §9獨占
§10, §11結合
§14, §15聯合行為
§20限制競爭行為
§21不實廣告
§23不當贈品贈獎
§26, §27, §28調查程序
§47-1反托拉斯基金

主題/法條重點摘要注意
§7~§9 限制競爭之獨占行為獨占認定: 市佔率達 1/2 (單一事業)、2/3 (兩事業)、3/4 (三事業)。
禁止行為: 以不公平方法阻礙競爭、不當決定商品價格、無正當理由差別待遇、濫用市場地位。
公平法不禁止「獨占狀態」,只禁止獨占事業「濫用其地位」進行不合理的競爭行為。
§10~§13 限制競爭之結合行為申報門檻: 結合後市佔率達 1/3、參與結合之一方市佔率達 1/4、或銷售金額達標者,應向主管機關申報。
審查: 主管機關受理後30日內,事業不得結合。若總體利益大於不利,不得禁止,但可附加條件。
結合是A吞併B (自主權受影響),聯合是A和B聯手 (自主權未受影響),兩者不同。
§14~§18 限制競爭之聯合行為原則禁止
例外許可: 為統一規格、研發、專業化、促進輸出入、應對不景氣等,有益於整體經濟且經主管機關許可者。
寬恕條款: 對調查有貢獻者,得減輕或免除罰鍰。
分辨方式:看該事業的自主權(股份)是否受到影響,若有,多半是結合行為;若無,則是聯合行為。
§19, §20 禁止轉售價格與其他限制競爭§19: 禁止事業限制其交易相對人的轉售價格。
§20: 禁止其他限制競爭行為,如:促使他方斷貨、無正當理由差別待遇、以不正當方法阻礙競爭等。
建議在背誦時,可以搭配生活中的實際企業案例,以此加深對法條的熟悉度。
§21~§25 不公平競爭種類:
1. 登載不實廣告 (廣告主、代理業、薦證者皆有責)。
2. 仿冒行為 (如仿冒他人商標)。
3. 不當促銷。
4. 損害他人營業信譽。
5. 其他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不公平競爭的行為是「絕對禁止」的,不像限制競爭的行為還有許可、申報等例外情況。
§26~§28 調查及裁處程序調查: 公平會得依職權或檢舉發動調查,可要求人證到場、提交物證、現場調查。
中止調查: 若受調查事業承諾停止並改正其行為,公平會得中止調查。
不配合調查者,罰則見公平法第44條。
§29~§33 損害賠償請求權: 權益受侵害者得請求除去或防止。
賠償額: 可請求超過實際損害之額度,但不得超過三倍。也可就侵害者所得利益計算。
消滅時效: 自知悉時起2年;自行為時起10年。
很多敘述都和民法非常相似,在研讀時不妨將兩者相互比較,可以幫助更快理解。
§47-1 反托拉斯基金目的: 為查處聯合行為而設立。
來源: 本法罰鍰之30%、基金孳息、預算撥款。
用途: 檢舉聯合行為之獎金、國際合作交流、訴訟費用、資料庫維護等。
同業間在信件或會議中提到價格保護、討論商品價格,若最終價格策略一致,就可能被懷疑是聯合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