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條/主題 | 內容 |
|---|---|
| §3 | 名詞定義 |
| §25, §31 |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
| §21, §22 | 費用催繳與強制執行 |
| §18, §20 | 公共基金 |
| §6 | 住戶之義務 |
| §33 | 決議不生效力之情形 |
| §13, §14 | 公寓大廈之重建 |
| §56, §58 | 起造人之義務 |
| 主題/法條 | 重點摘要 | 注意 |
|---|---|---|
| § 32 針對未通過議案的再次投票流程 | 1. 可針對未通過議案再次召開會議,此時通過門檻降低為 3人並1/5出席 + 1/2出席同意。 2. 第二次會議通過的決議稱為「假決議」,需於 15日內 通知並公告。反對者可於 7日內 表示反對,若反對未過半,則假決議成立。 3. 假決議成立後,會議主席需於 10日內 將決議以書面送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 | 同學在思考第32條時,要特別注意其中出現的 15日 (假決議會議記錄的通知期限) 和 10日 (決議成立後的通知期限),兩者是不同的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