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主題內容
§3名詞定義
§25, §31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21, §22費用催繳與強制執行
§18, §20公共基金
§6住戶之義務
§33決議不生效力之情形
§13, §14公寓大廈之重建
§56, §58起造人之義務

主題/法條重點摘要注意
§ 32 針對未通過議案的再次投票流程1. 可針對未通過議案再次召開會議,此時通過門檻降低為 3人並1/5出席 + 1/2出席同意
2. 第二次會議通過的決議稱為「假決議」,需於 15日內 通知並公告。反對者可於 7日內 表示反對,若反對未過半,則假決議成立。
3. 假決議成立後,會議主席需於 10日內 將決議以書面送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
同學在思考第32條時,要特別注意其中出現的 15日 (假決議會議記錄的通知期限) 和 10日 (決議成立後的通知期限),兩者是不同的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