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題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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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估價原則 (13個) | 口訣: 外公替貢均測動,效競機合分增減 包含:外部性、供需、替代、貢獻、均衡、預測、變動、最有效使用、競爭、機會成本、適合、收益分配、收益遞增遞減等原則。 |
| 重要估價原則詳解 | 替代原則: 三大估價法(成本法、比較法、收益法)之基礎。 最有效使用原則: 在合法、實質可能、正當合理、財務可行前提下,獲致最高利益之使用。 變動原則: 強調價格日期之確定性。 貢獻原則: 整體不動產中,特定因素之價值由其對整體之貢獻來衡量。土地殘餘法基於此原則。 均衡原則: 不動產內部構成要素間的平衡。 適合原則: 不動產特徵與其所處地區環境的協調性。 |
| 估價方法基礎 | 比較法: 以替代原則為基礎,比較標的與勘估標的價格互為影響。 成本法: 以替代原則為基礎,重置或重建成本為價格上限。 收益法: 以預測原則及替代原則為基礎,預測未來收益以估算價格。 |
| 市場分析名詞 | 同一供需圈: 比較標的與勘估標的間能成立替代關係,價格互為影響之最適範圍。 近鄰地區: 勘估標的周圍,供相同或類似用途之不動產,形成同質性較高之地區。 類似地區: 同一供需圈內,近鄰地區以外而與勘估標的使用性質相近之地區。 |
| 折舊 | 路徑種類: 等速(定額法)、初期加速(定率法)、初期減速(償債基金法)。 實務: 實務上以定額法為主。 |
| 價格與租金種類 (§2) | 正常價格: 市場性不動產在正常交易條件下形成之合理價值。 限定價格: 為不動產合併、分割或與他項權利合併為目的所形成之價值。 特定價格: 基於特定條件下形成之價值。 特殊價格: 對不具市場性之不動產所估計之價值。 正常租金/限定租金: 租賃市場上對應之概念。 |
| 估價作業程序 (§8) | 1.確定估價基本事項 → 2.擬定估價計畫 → 3.蒐集資料 → 4.確認勘估標的狀態 → 5.整理、比較、分析資料 → 6.運用估價方法推算價格 → 7.決定價格 → 8.製作估價報告書。 |
| 估價報告書 (§16) | 應載明委託人、標的基本資料、價格日期、價格種類、估價目的、金額、權利狀態、運用方法、估價師簽名證照字號等事項。 |
| 比較法 (§18-§27) | 定義: 以比較標的價格為基礎,經比較、分析、調整,以推算勘估標的價格。 調整項目: 情況調整、價格日期調整、區域因素調整、個別因素調整。 特殊情況調整(§23): 急買急賣、親友交易、拍賣、公有地標售等情況應予調整,無法量化則不採用。 價格決定(§27): 應採用三件以上比較標的,考量可信度及相近程度後決定比較價格。 |
| 收益法 (§28-§36) | 方法: 可採直接資本化法、折現現金流量分析法。<br程序: 蒐集資料 → 推算有效總收入 → 推算總費用 → 計算淨收益 → 決定資本化率/折現率 → 計算收益價格。 淨收益: 以最有效使用之客觀淨收益為基準。不動產證券化估價以契約租金為原則。 |
| 成本法 (§48-§65) | 定義: 求取重建成本或重置成本,扣減累積折舊額,以推算價格。 總成本(§52): 包含營造施工費、規劃設計費、廣告銷售費、管理費、稅捐、資本利息、開發利潤等。 折舊(§65): 應以經濟耐用年數為主。 |
| 特殊土地估價 | 區分地上權(§88): 估算正常價格後,扣除因設施通過造成之地價減損額。 污染土地(§89): 估算未受污染之正常價格後,扣除因污染造成之地價減損額。 |
| 主題/法條 | 重點摘要 | 注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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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影響不動產價格之三大因素 | 一、一般因素: 指自然、政治、社會、經濟等全國性、一致性的共同因素。 二、區域因素: 指影響「近鄰地區」的因素,包含區域的交通設施、生活機能、未來發展等地方性的因素。 三、個別因素: 指該不動產自身條件所帶來的影響,包含佔地大小、臨路條件、容積率等。 | 重點是在「A屋本身」,而不是「這個區域」的路都很好走,所以看到易混淆的題目時,多想一下再動筆哦。 |
| § 2 名詞解釋 | 意義: - 勘估標的: 要被估價的不動產及權利。 - 比較標的: 拿來和勘估標的做比較,考量四種因素(情況、價格日期、區域、個別)。 - 同一供需圈: 勘估標的和比較標的兩者能互相取代,並互相影響價格的範圍。 - 近鄰地區: 周遭有相似用途、同質性高之地區。 - 類似地區: 在同一供需圈內,近鄰地區之外。 影響價格的四種因素: - 一般因素: 全面性。 - 區域因素: 近鄰地區。 - 個別因素: 本身條件。 - 最有效使用: 在良好意識、合法、實質、正當的最高利益。 | 估價規則其實和生活是息息相關的,同學們不妨可以在身邊找找符合名詞的地方,這樣可以幫助快速記憶哦。 |
| §25、26 比較法之調整限制 | 比較法調整限制: - 區域因素調整率或個別因素調整調整率不得大於 15 %。 - 任一單獨項目之價格調整率不得大於 15 %。 - 總調整率不得大於 30 %。 - 試算價格之間差距不得大於 20 %。 | 如果勘估標的性質特殊或區位特殊缺乏市場交易資料,並於估價報告書中敘明者,就不在此限。 |
| §111 農作改良物之估價方式 | 一、幼小且距成熟期尚長者: 依其種植及培育費用估計。 二、接近成熟期者: 估計其收穫量及市場價格,可扣減至成熟期間的投入費用。 三、距成熟期一年以上,有期待收穫價值者: 以林地價格為基礎推估未來收穫價格後折算,並扣除期間投入費用。 | 此估價方法也適用於土地徵收時農作改良物補償費之計算 (對照土徵條例§31 II)。 |
| §132 新訂租約之租金估計方式 | 一、租賃實例比較法: 以新訂租約之租賃實例為比較標的。 二、積算法: 以勘估標的價格乘以租金收益率,估計淨收益,再加計必要費用。 三、收益分析法: 分析企業經營之總收入,估計淨收益,再加計必要費用。 | 不動產租金估計,都是以估計勘估標的之實質租金為原則。 |
| §133 續訂租約之租金估計 | 一、租賃實例比較法: 以新訂租約之租賃實例為比較標的。 二、利率法: 以正常價格為基礎,乘以續租之租金收益率估計淨收益,再加計必要費用。 三、推算法: 以原契約租金之淨收益,就租金變動趨勢調整後,再加計必要費用。 四、差額分配法: 分析原契約租金與市場經濟租金之差額中,歸屬出租人之部分,加計契約租金。 | 續訂租約與新訂租約估計方式不同,但皆以實質租金為原則。 |
| §18 比較法之簡介 | 定義: 以比較標的價格為基礎,經比較、分析及調整等,以推算勘估標的價格之方法。 程序口訣: 蒐、選、對、比、計、決 (蒐集、選擇、對比、比較、計算、決定)。 要點: 應查證比較標的(§22)、特殊情況應調整或不用(§23)、調整以百分比為原則(§24)、差距過大應排除(§25, §26)、應採用三件以上比較標的(§27)。 | 甲可以上實價登錄的網站,去參考和他房子條件相似的物件價格,並依據個別條件的差異,來推算其房子的價格哦。 |
| §19 比較法的四大調整項目 | 一、情況調整: 交易有非正常情況影響價格時之調整。 二、價格日期調整: 因交易日期與價格日期不同,對價格水準變動之調整。 三、區域因素調整: 比較標的與勘估標的非同一近鄰地區時,對區域價格水準差異之調整。 四、個別因素調整: 對比較標的與勘估標的個別因素差異之調整。 | 調整率若大於15%,或總調整率大於30%時,應排除該比較標的。但特殊或缺乏資料之標的,敘明後不在此限。 |
| §23 比較法應先修正之情況 | 應調整或不予採用之情況: 1. 急買急賣。 2. 期待因素影響。 3. 債權債務關係影響。 4. 親友交易。 5. 畸零地或合併使用。 6. 地上物有糾紛。 7. 拍賣。 8. 公有土地標售。 9. 迷信影響。 10. 含公共設施用地。 11. 人為哄抬。 12. 違法用途交易。 13. 其他特殊交易。 | 當比較標的有無法量化的情況時,就應該不採用。實價登錄的價格不能直接當作正常價格,因無法知曉背後是否有特殊情況。 |
| §28 收益法之簡介 | 定義: 直接資本化法: 勘估標的未來平均一年期間之客觀淨收益,應用適當之收益資本化率推算價格。 折現現金流量分析法: 勘估標的未來各期淨收益及期末價值,以適當折現率折現後加總推算價格。 程序口訣: 蒐、推、推、計、決、計 (蒐集、推算收入、推算費用、計算淨利、決定利率、計算價格)。 | 收益法是估算未來的價值,而比較法則是估算現在的價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