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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精選:騎樓走廊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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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騎樓地價稅減免

發布日期: 2026-03-03

內文

根據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0條,供公共通行之騎樓走廊地,無建築改良物者,應免徵地價稅,有建築改良物者,依下列規定減徵地價稅。 一、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一層者,減徵二分之一。 二、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二層者,減徵三分之一。 三、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三層者,減徵四分之一。 四、地上有建築改良物四層以上者,減徵五分之一。

範例:一棟總樓層10層樓之公寓大廈,基地面積為1,500平方公尺,每戶土地持分各1/10,而1樓供公共通行的騎樓走廊地面積為50平方公尺。 當任何一位土地所有權人向稅捐處申請減免地價稅,因本棟共10層樓,屬騎樓走廊地的上方有4層以上,故各樓層有持分基地的所有權人,皆可減徵騎樓走廊地面積的1/5,即50平方公尺×1/5=10平方公尺。 因此,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各可減徵10平方公尺的1/10(每戶持分),也就是1平方公尺的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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