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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精選:預告登記

共收錄 4 篇文章。

1. 預告登記之意義與要件

發布日期: 2024-07-09

內文

預告登記係預為保全對於他人土地權利之請求權,而由請求權人檢附登記名義人之同意書及印鑑證明,向該管登記機關所為之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其土地權利之登記。亦即保全權利之得喪變更請求權之暫時性登記。

• (1) 須以他人已登記之不動產為對象(標的物辦竣登記)

• (2) 須為保全對不動產物權變動之債權請求權 預告登記係聲請保全下列請求權(土§79-1I): A.關於土地權利移轉或使其消滅之請求權。 B.土地權利內容或次序變更之請求權。 C.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權。

• (3) 須經登記名義人之同意 聲請保全下列請求權之預告登記,應由請求權人檢附登記名義人之同意書為之(土§79-1I、土登§137I)。

• (4) 須申請並登記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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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預告登記之塗銷

發布日期: 2020-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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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登記係預為保全對於他人土地權利之請求權,而由請求權人檢附登記名義人之同意書及印鑑證明,向該管登記機關所為之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其土地權利之登記。其目的在阻止登記名義人對於該土地為有妨害其請求權之處分。

然而,今日專欄提醒預告登記非永久有效、一勞永逸,仍應注意其塗銷情形如下:

  1. 保全債權請求權實現。如債務履行、條件成就、期限到來,請求權人請求辦理正式登記。

  2. 保全債權請求權無效、撤銷、契約解除或其他事由而塗銷。

  3. 無效:如買賣契約無效,債權不發生,預告登記即失其依據,故應予塗銷。

  4. 撤銷:依民法第412條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因此,當父母贈與房地給子女並辦妥預告登記,惟其增與負擔係要求子女需負擔撫養義務,當其未盡義務時,得撤銷該贈與,並塗銷該預告登記。

  5. 契約解除:買賣契約雙方合意解除,而同意塗銷。

  6. 其他事由,如請求權罹於時效:依最高法院100年台上608號判決所示,預告登記旨既在保全債權請求權之行使,如該請求權已消滅或確定不發生時,該預告登記亦已失其依據,應予塗銷。故若該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請求權,已罹於15年時效而消滅,則該預告登記之目的已無法達成,登記名義人可向法院主張塗銷預告登記。

  7. 因徵收、法院判決或強制執行而為新登記致塗銷。根據土地法第79條之1第3項規定,預告登記,對於因徵收、法院判決或強制執行而為新登記,無排除之效力。因此,發生徵收、法院判決或強制執行時,預告登記將被塗銷。

第1、2點預告登記之塗銷,應提出原預告登記請求權人之同意書(土登§146I),或法院判決書,單獨塗銷之。第3點則無須原預告登記請求權人之同意。

注:本文圖片存放於 ./images/ 目錄下

3. 預告登記之意義、申辦及繼承之處理

發布日期: 2020-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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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意義

首先,根據土地法第79條之1規定:聲請保全下列請求權之預告登記,應由請求權人檢附登記名義人之同意書為之: (一)關於土地權利移轉或使其消滅之請求權。 (二)土地權利內容或次序變更之請求權。 (三)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權。

預告登記為限制登記的一種,係預為保全對於他人土地權利之請求權,而由請求權人檢附登記名義人之同意書及印鑑證明,向登記機關所為之限制原權利人處分其所有權或他項權利之登記。其目的在阻止土地權利人對於該土地為有妨害其請求權之處分。因此,辦理預告登記後,登記名義人如欲處分土地(包含移轉、設定他項權利等),是必須經過請求權人同意後,方得為之。

一般實務上運用的不少,例如:

  1. 預防一屋二賣。主要是有的交易時間拖的比較久,為免登記名義人遇到出更高價者,而先行售出(登記簿所有權部之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本筆土地在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請求權人前,不得移轉予他人)

  2. 父母登記在子女名下,預防子女偷賣或抵押

  3. 合宜住宅避免人口戶轉售投機(內政部營建署明定合宜住宅承購人於簽訂買賣契約時,需簽具「預告登記同意書」,同意自取得所有權登記之日起5年內(龜山A7)或10年內(板橋浮洲),除繼承或依法強制信託外,不得將住宅及其基地出售、出典、贈與、交換或信託移轉予他人。如有違反,願以承購房地原價85%之價格,移轉予請求權人中華民國(管理機關:內政部營建署),據以向地政機關辦理預告登記)

• 二、申請方式

附同意書者,由請求權人單獨登記。屬得跨直轄市、縣(市)土地登記案件。

• 三、申請文件

• (一) 登記申請書。 (二)登記清冊。(同意書已載明土地、建物標示及權利範圍等資料者,免附登記清冊) (三)登記名義人同意書。 (四)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五)登記名義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印鑑證明。 (六)權利書狀。 (七)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其中,同意書中應敘明請求權人之姓名、請求權之類別、同意其預告登記之土地或建物之詳細座落地號及權利範圍,同意人應具名並加蓋印鑑章。(同意書無公定格式,可參如下圖示:)

[圖片1]

[圖片2]

[圖片3]

• 四、申請規費

預告登記免登記費。

• 五、處理期限

一~二天。

• 六、處理流程

收件→審查→登簿(登錄)→發狀還件→異動→歸檔

• 七、登記簿

預告登記並不會於權狀上顯示,故如欲瞭解不動產有無被預告登記,必須申請登記簿謄本確認,其多於所有權部之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圖片4]

• 八、效力

• (一) 預告登記在未塗銷前,登記名義人就其土地所為之處分,對於所登記之請求權有妨礙者無效。學說上認為屬相對無效說,亦即如對登記請求權無妨礙者,應為有效。 例如,甲(登記名義人)與乙(請求權人)設定預告登記後,甲今天欲要在土地上另行設定抵押權,只要經過乙同意,即認對請求權無妨礙,是可以設定抵押的(參限制登記作業補充規定第2點)。 (二)預告登記,對於因徵收、法院判決或強制執行而為之新登記,無排除之效力。係因公法上處分具公益性,故大於私法上禁止處分效力。

• 九、一方死亡

• (一) 登記名義人死亡 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亦即繼承人承受原登記名義人受處分限制之義務。

• (二) 預告登記之請求權人死亡 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亦即繼承人取得原屬被繼承人之預告登記請求權。又預告登記保全之請求權係為債權非屬物權性質,與查封、假扣押等其他限制登記所保全債權之請求權同,於請求權人死亡時,繼承人亦承繼該債權之請求權,無辦理繼承該請求權登記之必要。惟為免損害繼承人之權益,除民法另有規定或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外,倘繼承人認為有實際需要時,得由繼承人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19條規定,檢具登記申請書件向該管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無誤後於土地登記簿其他登記事項欄以「註記」為登記原因,並於原預告登記請求權人名義後加註繼承人姓名。(內政部91年5月22日台內中地字第091000595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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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預告登記實例研習

發布日期: 2018-11-08

內文

甲向乙購買一筆林地,於未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前,辦理保全將來移轉請求權之預告登記,試問: (一)若甲為外國人,可否辦理預告登記? (二)乙之土地被徵收,預告登記能否與之對抗? (三)預告登記未塗銷前,乙將其土地出租於丙,是否可行?日後,對甲有何影響?

【解答】

• (一) 土地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左列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一、林地。二、漁地。三、狩獵地。四、鹽地。五、礦地。六、水源地。七、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準此,外國人對林地無權利能力。若甲為外國人不得辦理林地移轉保全之預告登記。

• (二) 土地法第79條之1第3項規定:「預告登記,對於因徵收、法院判決或強制執行而為新登記,無排除之效力。」準此,甲之預告登記不能對抗土地徵收。

• (三) 預告登記屬於限制登記之一種。土地登記規則第136條第1項規定:「所稱限制登記,謂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其土地權利所為之登記。」準此,限制登記僅限制處分,未限制管理、使用、收益等。故乙將其土地出租(出租屬於管理行為)於丙,仍為法所許。

• (四) 日後,預告登記塗銷後,土地移轉於甲名下,依民法第425條規定,丙之租賃仍存在於甲之土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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