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精選:需役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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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辦理不動產役權登記之應記明事項¶
發布日期: 2021-12-21
內文¶
各位同學好
有關登記機關辦理不動產役權設定登記,應記明哪些事項,茲整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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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機關應於登記簿記明下列事項:(1)法定應登記(記明)事項:設定之目的及範圍(2)約定登記(記明)事項:並依約定記明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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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續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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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租及其預付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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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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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方法。
2. 不動產役權設定登記時,應於供役不動產登記簿之他項權利部辦理登記,並於其他登記事項欄記明需役不動產之地、建號及使用需役不動產之權利關係;同時於需役不動產登記簿之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記明供役不動產之地、建號。前項登記,需役不動產屬於他登記機關管轄者,供役不動產所在地之登記機關應於登記完畢後,通知他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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