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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精選:重購

共收錄 5 篇文章。

1. 房地合一所得稅申請重購退稅之要件

發布日期: 2025-07-15

內文

• 一、法條規定

• (一) 先賣後買(申請退稅) 個人出售自住房屋、土地依第十四條之五規定繳納之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起算二年內,重購自住房屋、土地者,得於重購自住房屋、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次日起算五年內,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自前開繳納稅額計算退還(所§14-8 I)。亦即與土地增值稅的差額退稅方式不同,而是配合高齡化社會來臨及節稅規劃需求,採比例退稅方式,只要重購都有得退:

  1. 重購價額≧出售價額(換大換貴):全額退稅。

  2. 重購價額<出售價額(換小換便宜):比例退稅。

• (二) 先買後賣(申報扣抵) 個人於先購買自住房屋、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起算二年內,出售其他自住房屋、土地者,於依第十四條之五規定申報時,得按前項規定之比率計算扣抵稅額,在不超過應納稅額之限額內減除之(所§14-8 II)。

• 二、要件

• (一) 設籍 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應注意實務上國稅局會查核實際居住情形,透過用水用電之度數予以確認。

• (二) 用途 該房屋出售前1年內及新購後皆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 (三) 產權 房、地產權須為本人或其配偶所有。以配偶之一方出售自住房屋、土地,而以配偶之他方名義重購者,亦得適用(要點§17)。

• (四) 期間 不論先賣後買或先買後賣,其移轉登記(權利)日相距2年內。

• (五) 申請 登記(交易)日次日起5年內申請退稅;先買後賣可於申報時直接扣抵。

• (六) 限制 重購於登記(交易日)後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注:本文圖片存放於 ./images/ 目錄下

2. 徵收免稅及重購退稅之用意

發布日期: 2024-03-28

內文

• (一) 立法目的:

土地(房屋)徵收或土地(房屋)出售時,如扣除稅費,將無法以其餘額購買同一地段、同一品質及同一面積之土地(房屋),因此給予免除或退還稅費。

• (二) 相關規定:

  1. 土地徵收,免徵土地增值税(土地稅法第39條第1項)。

  2. 房地徵收,免徵房地合一所得稅(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3款)。

  3. 自用住宅用地、自營工廠用地或自耕農業用地出售後,重購退還土地增值稅(土地稅法第35條)。

  4. 自住房地出售後,重購退還房地合一所稅(所得稅法第14條之8)。

  5. 建築改良物之徵收,其補償費按重建價格估定,不扣除折舊費用(土地徵收例第31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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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之條件

發布日期: 2023-05-23

內文

首先,根據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規定:

  1. 先賣後買(申請退稅):出售自住房屋、土地依第十四條之五規定繳納之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起算二年內,重購自住房屋、土地者,得於重購自住房屋、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次日起算五年內,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自前開繳納稅額計算退還。

  2. 先買後賣(申報扣抵):個人於先購買自住房屋、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起算二年內,出售其他自住房屋、土地者,於依第十四條之五規定申報時,得按前項規定之比率計算扣抵稅額,在不超過應納稅額之限額內減除之。

  3. 前二項重購之自住房屋、土地,於重購後五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其申請退稅條件茲整理如下:

  1. 設籍: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

  2. 用途:該房屋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3. 產權:建物產權須為本人或其配偶所有。

  4. 期間:不論先賣後買或先買後賣,其移轉登記(權利)日相距2年內。

  5. 申請:登記(交易)日次日起5年內申請退稅;先買後賣可於申報時直接扣抵。

6. 限制:重購於登記(交易日)後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注:本文圖片存放於 ./images/ 目錄下

4. 房地合一稅之重購退稅

發布日期: 2022-11-15

內文

小曾於111年11月1日以2,000萬元購買臺北市A房地,後於同年11月30日以1,500萬出售臺北市B房地,房地合一稅應納稅額為94萬元,請問小曾在符合哪些條件下,得辦理重購退稅?又退稅額為多少?

• (一) 重購退稅條件

  1. 戶籍: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A、B房地皆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

  2. 用途:A、B房地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

  3. 時間:個人於先購買自住房屋、土地(A房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起算二年內,出售其他自住房屋、土地者(B房地)。小曾於111年11月1日先購,於同年11月30日後售,符合兩年內之要件。

  4. 申請:於重購自住房屋、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次日起算五年內申請。

  5. 產權:本人或其配偶。

• (二) 退稅額度

  1. 依規定申報時,得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計算扣抵稅額,在不超過應納稅額之限額內減除之。

  2. 〔94萬元×(重購價額2,000萬元÷出售價額1,500萬元)〕,在不超過出售房地的應納稅額額度94萬元內,全數應納稅款94萬元扣除「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後,無須再自行繳納稅額。

3. 但應注意重購之自住房屋、土地,於重購後五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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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土地增值稅與房地合一稅之重購退稅比較

發布日期: 2022-10-11

內文

各位同學好

今日專欄整理有關自用住宅(房、地)重購退稅之優惠比較,茲整理如下:

自用住宅重購退稅優惠比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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