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精選:都市計畫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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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回饋與補償(上)¶
發布日期: 2021-12-30
內文¶
都市計畫變更影響地主權益甚鉅。倘由低密度土地使用變更為高密度土地使用,地主享受規劃利得(planning gain),地主必須履行回饋,以求土地之公平正義。倘由高密度土地使用變更為低密度土地使用,地主承擔規劃損失(planning loss),政府必須給予補償,以求土地之公平正義。
• (一) 回饋:由低密度土地使用變更為高密度土地使用,地主有回饋之義務。其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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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權國有:分區管制制度下,既有發展權屬於私有,既有發展權以外增加之發展權屬於國有。因此,低密度土地使用變更為高密度土地使用,所增加之發展權,屬於國家所有。將國家所有之發展權授予私人,地主應履行回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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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利歸公:規劃管制所產生之租利,如不收歸公有,將造成私人尋租活動(rent-seeking activity)。私人運用各種手段(如請託、關說、賄賂等)競相爭逐租利,導致租利消散,最後形成零和遊戲。故將規劃管制所帶來的租利收歸公有,轉為社會福利,減少尋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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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成本內部化:土地由低密度使用變更為高密度使用,政府必須增加公共設施(如道路、公園、學校等)建設。這些公共設施建設費用,對地主而言,屬於外部成本。因此,外部成本應責由地主負擔,達成外部成本內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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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弱勢產業或團體:將農地變更為建地,所作之回饋,提供農業發展基金,以保護農業。將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所作之回饋,提供公共住宅與社會住宅基金,以保護低收入者。
例如,都市計畫法第27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時,主管機關得要求土地權利關係人提供或捐贈都市計畫變更範圍內之公共設施用地、可建築土地、樓地板面積或一定金額予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即是一例。另,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第十條第一項用地之變更,應視其事業性質,繳交回饋金,撥交第五十四條中央主管機關所設置之農業發展基金,專供農業發展及農民福利之用。」亦是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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