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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精選:農業發展

共收錄 2 篇文章。

1. 農業用地變更條件

發布日期: 2025-06-17

內文

• (一) 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性根據農業發展條例第10條:「農業用地於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應以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並先徵得主管機關之同意。」

• (二) 徵得農業主管機關之同意依據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5點:「農業用地變更使用,應避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同意變更使用:

  1. 未依規定規劃設置隔離綠帶或設施。

  2. 使用具有農業灌溉功能之系統作為廢污水排放使用或有妨礙上、下游農業灌排水系統輸水能力之虞。

  3. 申請變更範圍內夾雜未申請變更之農業用地且妨礙其農業經營。

  4. 妨礙原有區域性農路通行。

  5. 申請變更農業用地辦理部分土地分割,致造成坵塊零碎不利農業經營。但線狀之公共建設,不在此限。

  6.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事業設置之必要性與計畫使用農業用地所提區位、面積之必要性、合理性及無可替代性,未提出評估意見或未表示支持意見。

  7. 其他依本要點規定不得同意變更使用之情形。

• (三) 繳交回饋金按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農業用地之變更,應視其事業性質,繳交回饋金,撥交中央主管機關所設置之農業發展基金,專供農業發展及農民福利之用。」


注:本文圖片存放於 ./images/ 目錄下

2. 共有耕地分割

發布日期: 2024-06-27

內文

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本文規定:「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二五公頃者,不得分割。」設若「共有耕地分割後,部分為單獨所有,部分維持共有,但各筆面積均達0.25公頃。」是否為法所許?有二種不同見解:

• (一) 行政機關見解:依據耕地分割執行要點第5點規定:「耕地之分割,除有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形外,其分割後每人所有每宗耕地面積應在○.二五公頃以上。」

所謂「每人所有面積」意指耕地分割為單獨所有者,其分割後每筆之耕地面積應達0.25公頃以上,始得同意辦理分割,故不得有數筆面積合併計算達0.25公頃或數人共有單筆面積達0.25公頃之情事(94.4.20農企字第0940119312號函)。

• (二) 司法實務見解:

  1. 農委會94年4月20日函釋所稱「不得有數人共有單筆面積達0.25公頃之情事」乙節,逾越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本文之文義範圍,增加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所無之限制,與法律保留原則有違。

  2. 分割後每宗耕地面積均已達0.25公頃,並未形成多宗面積未達0.25公頃土地之耕地細分情形,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本文規定分割後最小面積之限制,未違背該條防止耕地細分,便利農場經營管理,簡化耕地權屬複雜之立法目的。 (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717號判決)

• (三) 綜上,由於行政機關與司法實務之見解歧異,造成共有耕地雖經法院判決准於分割,但登記機關否准辦理測量登記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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