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精選:誠信原則¶
共收錄 2 篇文章。
1. 定型化契約條款顯失公平與違反平等互惠原則¶
發布日期: 2024-10-22
內文¶
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
• (一) 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 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消保§11)。而定型化契約條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違反平等互惠原則(消保施§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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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間之給付與對待給付顯不相當者。例如:企業經營者未有任何優惠卻要消費者自負貨物瑕疵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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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應負擔非其所能控制之危險者。例如:負擔天氣因素不出旅遊團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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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違約時,應負擔顯不相當之賠償責任者。例如:違約賠1,00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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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顯有不利於消費者之情形者。例如貨物售出一概不退還。
• (二) 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例如:貨物售出一概不退還。
• (三) 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例如:免除企業經營者違約責任。
定型化契約條款是否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應斟酌契約之性質、締約目的、全部條款內容、交易習慣及其他情事判斷之 (消保施§13),亦即仍需個案作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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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消費者保護法有關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之情形¶
發布日期: 2024-08-13
內文¶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有下列情形,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
• (一)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消保§12)
• (二) 定型化契約中之定型化契約條款牴觸個別磋商條款之約定者,其牴觸部分無效。(消保§15)
• (三) 違反中央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消保§17 IV)
• (四) 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審閱權利者,無效。(消保§11-1)
至於定型化契約中之定型化契約條款,全部或一部無效或不構成契約內容之一部者,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該契約之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對當事人之一方顯失公平者,該契約全部無效。(消保§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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