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精選:複丈¶
共收錄 2 篇文章。
1. 地籍圖重測申請複丈之要件¶
發布日期: 2026-05-21
內文¶
土地法第46條之3第1項及第2項規定:「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結果,應予公告,其期間為三十日。土地所有權人認為前項測量結果有錯誤,除未依前條之規定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外,得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地政機關繳納複丈費,聲請複丈。經複丈者,不得再聲請複丈。」準此,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複丈之要件如下:
• (一) 土地所有權人認為測量結果有錯誤:倘非屬土地所有權人認為測量結果有錯誤,而是土地所有權人以指界錯誤之由,不得申請複丈(司法院釋字第374號解釋)。
• (二) 土地所有權人依規定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倘土地所有權人未依規定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不得申請複丈。
• (三) 公告期間內提出: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結果,應公告30日。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前揭公告期間內申請複丈,逾期不得申請複丈。
• (四) 繳納複丈費:土地所有權人應依規定繳納複丈費。倘複丈結果有錯誤,已繳複丈費予以退還。
• (五) 複丈以一次為限:複丈僅限一次,不得申請再複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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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土地合併登記之應備文件¶
發布日期: 2022-03-15
內文¶
各位同學好
今日專欄說明有關土地合併登記之應備文件:
案例:甲所有之A地與乙所有之B地相鄰,A地部分甲與丙設定有抵押權、與丁設定有典權。今甲乙兩人欲進行土地合併以共同興建大樓,試問辦理土地合併登記應檢附哪些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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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書(兩種方式): I.先複丈完再辦登記 土地複丈申請書→土地複丈結果通知書→土地登記申請書。 II.複丈與登記一併辦 土地複丈及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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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與乙之土地合併協議書。 土登§88 I:二宗以上所有權人不同之土地辦理合併時,各所有權人之權利範圍依其協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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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之土地所有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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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之身分證明文件。 如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5. 其他文件: (1) 甲與丙之抵押權利範圍協議書。 土登§88 IV:設定有抵押權之土地合併時,該抵押權之權利範圍依土地所有權人與抵押權人之協議定之。 (2) 丁之同意書。 地測§224 II:設定有典權或耕作權時,應檢附該他項權利人之同意書。 土登§88 II:設定有地上權、永佃權、不動產役權、典權、耕作權或農育權之土地合併時,應先由土地所有權人會同他項權利人申請他項權利位置圖勘測。但設定時已有勘測位置圖且不涉及權利位置變更者,不在此限。 土登88 III:前項他項權利於土地合併後仍存在於合併前原位置之上,不因合併而受影響。 (3) 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無法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時檢附) 土施§19-1:兩宗以上之土地如已設定不同種類之他項權利,或經法院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之登記者,不得合併。 地測§224 I:土地因合併申請複丈者,應以同一地段、地界相連、使用性質相同之土地為限。 (4) 合併前後取得價值差額計算表。 (5) 土地移轉現值申報。 合併後應有持分部分之價值差額在1平方公尺之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以上者。 (6) 甲、乙印鑑證明。 合併後應有持分部分之價值差額在1平方公尺之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以上者。 (7) 丙、丁印鑑證明。 (8) 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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