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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精選:補償地價

共收錄 2 篇文章。

1. 土地徵收之效率

發布日期: 2022-08-18

內文

土地徵收除須顧及公平性外,並應考量效率性。膨脹計畫規模,浮濫徵收;相反地,緊縮計畫規模,縮減徵收。二者均非土地徵收之正途。唯有最適徵收規模,既不浮濫,也不拮据,始能發揮土地徵收之效率。

如圖所示,D代表政府徵收之土地需求曲線,S代表被徵收土地所有人之土地供給曲線。

[圖片1]

當徵收補償地價偏高而為P1時,一方面政府視徵收為畏途(避免浪費公帑),縮小計畫規模,因而徵收需求量減少至Q’1;另一方面,土地所有人意外獲得橫財,因而鼓吹政府作無謂之徵收,徵收供給量增加至Q"1。此時,徵收市場發生供過於求,市場未能達成均衡。

當徵收補償地價偏低而為P2時,一方面政府視土地為廉價資源,膨脹計畫規模,因而徵收需求量增加至Q’2;另一方面,土地所有人財產受損,引發地主抗爭,因而徵收供給量減少至Q"2。此時,徵收市場發生供不應求,市場未能達成均衡。

當徵收補償地價合理且適當而為P0時,徵收需求量為Q0,徵收供給量亦為Q0,徵收市場發生供需平衡,市場達成均衡。此時,土地徵收最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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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終止三七五租約補償承租人之地價標準

發布日期: 2017-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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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規定,出租耕地經依法編為建築用地,出租人得終止租約,並按申請終止租約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減除預計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三分之一補償承租人。即:承租人之地價補償=(公告土地現值−預計土地增值稅)×[圖片1]

上開公式在下列狀況發生變化:

• (一) 市地重劃:補償規定於平均地權條例第63條,即:

  1. 重劃後出租人受分配土地:承租人之地價補償=公告土地現值×[圖片2]

  2. 重劃後出租人未受分配土地:承租人之地價補償=補償地價×[圖片3]

土地重劃之法律性質乃視為其原有之土地交換,故不徵土地增值稅,因此公式中未出現預計土地增值稅。

• (二) 土地徵收:補償規定於平均地權條例第11條,即:

承租人之地價補償=(補償地價−土地增值稅)×[圖片4]

土地徵收有實際補償地價,故不採公告土地現值。值得一提的是,現行土地徵收採市價補償,而非採公告土地現值補償。另,土地徵收係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時機,故採實際發生土地增值稅,而非採預計土地增值稅。又,現行土地徵收免徵土地增值稅,因此上開公式之土地增值稅為零。

綜上,終止三七五租約補償承租人之地價標準,端視下列二種情形而定:

  1. 有無補償地價:有補償地價,以補償地價為準;無補償地價,以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2. 有無土地增值稅:有土地增值稅並同時發生,以實際發生土地增值稅為準;有土地增值稅但尚未發生,以預計土地增值稅為準;無土地增值稅,則刪除公式中之土地增值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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