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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精選:行政處分

共收錄 2 篇文章。

1. 都市計畫行為之法律性質

發布日期: 2024-05-09

內文

都市計畫行為之法律性質是否為行政處分?試依行政處分之定義與司法院解釋之意旨申述說明之。

【112身心障礙】

【解答】

• (一) 行政處分之意義:政府就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公法上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 (二) 都市計畫行為之法律性質:

  1. 都市計畫新訂:屬於法規性質,非屬行政處分。

  2. 都市計畫通盤檢訂:屬於法規性質,非屬行政處分。司法院釋字第742號解釋指出,都市計畫擬定計畫機關依規定所為定期通盤檢討,對原都市計畫作必要之變更,屬法規性質,並非行政處分。惟如其中具體項目有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特定人或可得確定多數人之權益或增加其負擔者,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應許其就該部分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以資救濟。

  3. 都市計畫個案變更:屬於行政處分,非屬法規性質。司法院釋字第156號解釋指出,主管機關變更都市計畫,係公法上之單方行政行為,如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人民之權利、利益或增加其負擔,即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其因而致特定人或可得確定之多數人之權益遭受不當或違法之損害者,自應許其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以資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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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註記登記之效力

發布日期: 2021-10-14

內文

• (一) 註記登記之效力註記登記之效力有二種,一種為行政處分,如土地登記規則第155條之1及第155條之2之註記登記;另一種為事實行為(觀念通知),如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24條及土地登記規則第144條第2項之註記登記。茲比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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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註記登記之除去政府囑託登記機關所為之註記登記,如違法侵害土地所有權人之所有權,影響土地所有權之圓滿狀態(如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1條「污染整治場址」之註記登記、依據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53條「未繳清差額地價」之註記登記等是),受害人民得請求除去其註記登記。

  1. 註記登記屬於負擔行政處分:受害人民得主張該行政處分違法,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規定提起「撤銷訴訟」,以排除其侵害。

  2. 註記登記屬於事實行為:受害人民得主張該事實行為違法,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第1項規定提起「給付訴訟」,請求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給付,以排除其侵害行為。

(參見:最高行政法院99年3月第一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注:本文圖片存放於 ./images/ 目錄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