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精選:自用住宅用地¶
共收錄 2 篇文章。
1. 土地稅有關一處、一次、一屋、一戶之綜合整理¶
發布日期: 2026-06-11
內文¶
• (一) 一處:自用住宅用地之地價稅適用優惠稅率(2‰),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
• (二) 一次:自用住宅用地之土地增值稅適用優惠稅率(10%),一人一生以一次為限。
• (三) 一屋:自用住宅用地之土地增值稅適用一人一生一次優惠稅率(10%)後,如再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即僅有一屋),則不受前揭一次之限制(亦即,仍得再適用10%之優惠稅率,而無次數之限制)。
• (四) 一戶:自住房屋之房屋稅優惠稅率(1%),所有權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僅持有一戶房屋,始得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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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自用住宅用地超過面積與處數之認定¶
發布日期: 2021-11-04
內文¶
各位同學好
今日專欄討論有關剛修法的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超過規定面積及處數標準之認定。
今年(110)9月土地稅法施行細則修正,其原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超過規定面積及處數標準之認定,修正為:擇定→「稅額」→戶籍。
修正條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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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數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超過一處之自用住宅用地時,認定一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以土地所有權人擇定之戶籍所在地為準;土地所有權人未擇定者,以申請當年之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額最高者為準;其稅額相同者,依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未成年受扶養親屬戶籍所在地之順序適用。未成年受扶養親屬戶籍所在地之適用順序,依長幼次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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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積土地所有權人在本法施行區域內申請之自用住宅用地面積超過規定時,應依土地所有權人擇定之適用順序計算至該規定之面積限制為止;土地所有權人未擇定者,以申請當年之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額由高至低之適用順序計算之;其稅額相同者,適用順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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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之戶籍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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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血親尊親屬之戶籍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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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血親卑親屬之戶籍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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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姻親之戶籍所在地。
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適用順序,依長幼次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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