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精選:自動回復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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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土地回復原狀之「核准回復說」與「自動回復說」¶
發布日期: 2023-07-06
內文¶
• (一) 核准回復說:土地法第12條第2項規定:「前項土地,回復原狀時,經原所有權人證明為其原有者,仍回復其所有權。」準此,土地流失後,私有土地所有權消滅,即為國有土地。日後土地回復原狀,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應提出申請,經政府核准,始回復其所有權。復權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二) 自動回復說:土地流失或浮覆時,私有土地所有權依法律規定(即依土地法第12條規定)而喪失或回復。依民法第759條規定,於事實發生、不待登記即發生物權變動之效果。準此,土地回復原狀時,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不待申請核准,即取得土地所有權。是以,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得訴請法院主張民法第767條除去妨害請求權,塗銷國有登記,回復登記為原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依司法院釋字第164號解釋,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除去妨害請求權,無消滅時效之適用。
綜上,司法實務採自動回復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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