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精選:空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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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空地稅、空屋稅及囤房稅¶
發布日期: 2024-03-07
內文¶
• 一、空地稅
• (一) 空地之意義:所稱空地,指已完成道路、排水及電力設施,於有自來水地區並已完成自來水系統,而仍未依法建築使用;或雖建築使用,而其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十,且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應予增建、改建或重建之私有及公有非公用建築用地(平§3⑦)。
• (二) 對空地之制裁手段: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私有空地,得視建設發展情形,分別劃定區域,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逾期未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者,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二倍至五倍之空地稅或照價收買(平§26I)。準此,對空地之制裁手段有二,一為空地稅(照地價稅基本稅額之二倍至五倍加徵),另一為照價收買(照公告土地現值收買)。
• (三) 空地稅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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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寓禁於徵之手段,禁止土地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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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土地持有成本,促進土地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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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土地投機,穩定地價發展。
• (四) 實施空地稅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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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地稅過輕,難以發揮其政策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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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地須經限期建築使用而不使用,始得課徵空地稅。然,限期建築之期限過長,難以發揮立即打擊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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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地限期使用,應考慮當地之住宅需求狀況,否則所興建房屋如淪為空屋,造成資源之更大浪費。
• 二、空屋稅
法無明文規定。實施空屋稅之最大問題在難以認定「空屋」。如以用水、用電或用瓦斯之度數為認定依據,則屋主恐以浪費水電或浪費瓦斯方式因應,反而造成資源浪費,得不償失。
• 三、囤房稅
• (一) 囤房稅之規定: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持有超過三戶住家用房屋,按其全國總持有戶數,依房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之相應差別稅率,課徵房屋稅。其稅率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2%,最高不得超過4.8%。
• (二) 囤房稅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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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寓禁於徵之手段,禁止囤積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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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房屋持有成本,促其釋出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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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炒作房屋,抑制房價高漲。
• (三) 實施囤房稅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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囤房稅過輕,難以發揮其政策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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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徵囤房稅,如發生轉嫁現象,政策效果恐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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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直轄市、縣(市)所訂定之差別稅率不同,造成稅負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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