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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精選:空地限建

共收錄 2 篇文章。

1. 限建之意涵

發布日期: 2025-12-18

內文

下列三項有關限建之意涵不同:

• (一) 空地限建: 所請限建,指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而言。亦即,土地所有權人應於規定期限內請領建造執照開工建築而言。前揭期限,在直轄市或省轄市為二年,在縣轄市或鄉鎮為三年(平施§41)。

• (二)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40條之限建與禁建: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規定劃定私有空地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之地區,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

  2. 無限建、禁建情事。(平施§40Ⅰ)。 上開所稱無限建、禁建情事,指無限制建築、無禁止建築之情事。

• (三) 平均地權條例第22條之依法限制建築及依法不能建築:

  1. 依法限制建築:指依法令規定有明確期間禁止其作建築使用。如平均地權條例第53條規定,區段徵收地區選定後,徵收機關得禁止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禁止期間以一年六個月爲期。平均地權條例第59條規定,重劃地區選定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禁止或限制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禁止或限制之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六個月。

  2. 依法不能建築:指依法令規定無明確期間禁止其作建築使用。如都市計畫法第17條規定,未公布細部計畫地區,應限制其建築使用。建築法第47條規定,易受海潮、海嘯侵襲、洪水泛濫及土地崩塌之地區,如無確保安全之防護設施者,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應商同有關機關劃定範圍予以發布,並豎立標誌,禁止在該地區範圍內建築。 (參見:平均地權條例第二十二條有關依法限制建築、依法不能建築之界定作業原則)

【註】 平施: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注:本文圖片存放於 ./images/ 目錄下

2. 空地限建之問題

發布日期: 2024-10-17

內文

• (一) 當地價高漲時,政府應立即採取打擊投機措施。然,空地限建制裁措施(即空地稅及照價收買)之實施,遷延時日,緩不濟急。

• (二) 地價高漲時,地價倍數上漲。然,空地稅僅按地價稅基本稅額之二倍至五倍課徵。投機者之獲利遠大於制裁金額。換言之,空地稅過輕,不足以嚇阻土地投機。

• (三) 照價收買可以有效打擊土地投機。因為以低於市場地價之「公告土地現值」收買,造成土地所有權人之財產損失。然,照價收買未設置基金,如採照價收買措施,政府須先編列預算,始有財源。政府編列預算常受到地方民意代表阻撓,甚至刪除而無法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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