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精選:私權爭執¶
共收錄 2 篇文章。
1. 私權爭執之意義¶
發布日期: 2024-05-21
內文¶
應係指登記權利人與登記義務人或關係人間,就「申請登記之法律關係」之爭執,在未經有權認定機關確認前,登記權利人所申請登記事項之權利是否確屬存在,尚不明確者而言。因此,所謂「涉及私權爭執」範圍甚廣,舉凡與登記事項有關而涉及私法上權利存否之爭議者,均包括在內。亦即對於該法律關係之存否有所爭議之情形而言。
其要件歸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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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申請登記案件已為登記機關受理並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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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主張異議之時點為登記機關行使審查權限至准予登記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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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主張異議之人為登記權利人、登記義務人或權利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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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異議之人係就申請登記之法律關係為爭執。即「直接法律上關聯性說」:並非泛指以登記不動產為標的之所有法律關係之爭執而言,而應以申請登記之法律關係有「直接關聯」之爭執為限。例如甲與乙僅金錢債權爭執,應與甲辦理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給丙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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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自始未被現行法規排除於登記案件涉及私權爭執規範之適用範圍。
參考資料來源:
陳立夫,2020,土地登記涉及私權爭執事項及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中華不動產仲裁協會第五期仲裁人講習。
陳明燦,2020,土地登記異議處理方式法律問題之分析-兼論土地登記規則第57條第1項第3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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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土地登記涉及私權爭執之駁回¶
發布日期: 2020-07-30
內文¶
今日專欄為各位同學說明有關土地登記規則第57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駁回登記之申請:三、登記之權利人、義務人或其與申請登記之法律關係有關之權利關係人間有爭執。……。」此規定所稱「登記之權利人、義務人或其與申請登記之法律關係有關之權利關係人間有爭執」之意涵。
登記之權利人、義務人或其與申請登記之法律關係有關之權利關係人間有爭執,係屬私權爭執,而所謂「涉及私權爭執」範圍甚廣,舉凡與登記事項有關而涉及私法上權利存否之爭議者均包括在內,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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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於收件後公告前土地權利關係人以書面或檢附有關訴訟文件提出異議,經登記機關審查結果涉及私權爭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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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申請土地、建物移轉、設定登記,於收件後登記完畢前,當事人之一方以雙方意見不一致發生糾紛,以書面提出異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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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購買權人有爭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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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 條之1 第1 項規定出賣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申請移轉登記時,出賣人依「土地法第34 條之1執行要點」第8 點第1 款規定,附具切結書或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簽註「依土地法第34 條之1 第1 項至第3 項規定辦理,如有不實,義務人願負法律責任。」字樣,他共有人於收件後登記完畢前,對優先購買權有所爭執並以書面提出異議,經審查結果其切結或簽註不實,優先購買權人依法並未視為已放棄優先購買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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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 條之1 第4 項規定出賣其應有部分申請移轉登記時,出賣人依土地登記規則第97 條第1 項規定,附具切結書或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簽註「優先購買權人已放棄優先購買權,如有不實,出賣人願負法律責任」字樣,他共有人於收件後登記完畢前,對優先購買權有所爭執並以書面提出異議,經審查結果其切結或簽註不實,優先購買權人依法並未視為已放棄優先購買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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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申請繼承移轉登記,於收件後登記完畢前,被遺漏之合法繼承人以書面提出異議主張繼承權者。
5. 申請人檢具遺囑申請繼承移轉登記,於收件後登記完畢前其他合法繼承人對遺囑之真偽有爭執或主張遺囑之內容違反民法有關特留分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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