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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精選:碳權

共收錄 2 篇文章。

1. 因應氣候變遷之溫室氣體減量

發布日期: 2023-11-02

內文

• (一) 減量目標:

  1. 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為中華民國139年(西元2050年)溫氣氣體淨零排放(氣§4I,「氣」代表氣候變遷因應法,以下同)。所稱溫室氣體,指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亞氮(N2O)、氫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六氟化硫(SF6)、三氟化氮(NF3)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氣§3①)。

  2. 淨零排放,指溫室氣體排放量與碳匯量達成平衡(氣§3⑩)。所稱排放量,指自排放源排出之各種溫室氣體量乘以各該物質溫暖化潛勢所得之合計量,以二氣化碳當量表示(氣§3⑦)。所稱碳匯,指將二氣化碳或其他溫室氣體自排放源或大氣中持續移除後,吸收或儲存之樹木、森林、土壤、海洋、地層、設施或場所(氣§3⑨)。

• (二) 減量方法:

我國促進減碳方法有二,一為徵收碳費,另一為碳權交易。

  1. 徵收碳費:中央主管機關為達成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及各期階段管制目標,得分階段對下列排放溫室氣體之排放源徵收碳費: (1)直接排放源:依其排放量,向排放源之所有人徵收;其所有人非使用人或管理人者,向實際使用人或管理人徵收。 (2)間接排放源:依其使用電力間接排放之排放量,向排放源之所有人徵收;其所有人非使用人或管理人者,向實際使用人或管理人徵收(氣§28I)。

此外,碳費徵收對象因轉換低碳燃料、採行負排放技術(指將二氧化碳或其他溫室氣體自排放源或大氣中以自然碳循環或人為方式移除、吸收或儲存之機制(氣§3⑧))、提升能源效率、使用再生能源或製程改善等溫室氣體減量措施,能有效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並達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目標者,得提出自主減量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定優惠費率(氣§29I)。

  1. 碳權交易:碳權,指二氧化碳排放之權利。由碳權需求與碳權供給,決定碳權價格(此即碳定價)。如圖所示,碳權需求曲線D與碳權供給曲線S,決定碳權價格P0,碳權交易量Q0。 (1)碳權需求:事業因排碳量超過配額,則須在碳權交易市場購買碳權。如年碳排放量達2.5萬噸的工廠,其碳排增量須於碳權交易市場購買碳權,以進行抵換。 (2)碳權供給:事業如有多餘碳權配額,可以在碳權交易市場出售碳權。又,事業執行植樹造林、使用再生能源、移除溫室氣體等而取得碳權,亦得在碳權交易市場出售碳權,以獲取利益。

台灣碳權交易所於民國112年8月7日於高雄成立,「碳排有價」時代終於來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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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碳權交易之概念

發布日期: 2023-08-08

內文

碳權即二氧化碳排放之權利,通常以相當於一公噸CO₂的排放量為計算單位。

  1. 因「總量管制&排放交易」所產生的碳權 按照政府所訂定二氧化碳排放總量管制下的排放額度,低於該額度者,可將實際排放量與排放額度的差額轉換為碳權,由超過該額度者向其購買碳權,以抵換其超額排放量。

  2. 因「減量計畫」所產生的碳權 針對氣候變遷因應法規範對象或因應國際供應鏈要求或自主加入碳中和倡議之產業,藉由投資聯合國/獨立機構認可的減量計畫,經執行減量計畫(如植樹、再生能源等)並查證後,核發減量額度,該額度亦為碳權。

碳權交易即是將碳權商品化並透過市場機制進行交易,讓政府或民間單位可以買賣碳權,作為碳抵換。換言之,產業可透過取得碳權,以符合我國政府的碳管制規範或因應國際供應鏈與倡議的碳中和要求。最終,以將大氣中的溫室氣體含量穩定在一個適當的水準,以保證生態系統的平滑適應、食物的安全生產和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之目標。

其中,碳權交易可分為以下兩種市場:

  1. 強制性市場 要求排放量較高的對象針對超額部分購買碳權以進行抵換,目的即是希望透過以量制價方式,使其為降低成本而努力並確實減少自身二氧化碳排放量。

2. 自願性市場 因排碳量超過配額,則需要在交易市場上購買碳權,如果有多餘的配額,也可以在交易市場上出售。自願性市場即讓沒有被管制者也可以透過減碳專案來獲得碳權,鼓勵自願者執行碳減量。因此,企業可以透過各種減碳的專案,向國內或國外的機構申請認證,就可以獲得碳權,這些經過認證的碳權可以在市場上進行交易。換言之,企業能做到減碳,有可能會額外獲得來自碳權交易的營收。此屬於正向的誘因,以鼓勵達到減碳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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