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精選:登記損害賠償¶
共收錄 2 篇文章。
1. 維護土地登記公信力之左右手-登記絕對效力與登記損害賠償¶
發布日期: 2021-07-29
內文¶
土地法第43條登記絕對效力,僅限於所有權、他項權利等權利狀態之不實,不及於面積、地價、編定種類等客觀事實狀態之不實。因此,唯有賴土地法第68條登記損害賠償彌補此一缺漏。析言之:
• (一) 當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屬於所有權或他項權利之不實,則善意第三人受土地法第43條絕對效力之保護,而真正權利人受土地法第68條損害賠償之保障。
• (二) 當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屬於面積、地價、編定種類等客觀事實狀態之不實,則善意第三人不受土地法第43條絕對效力之保護,但受土地法第68條損害賠償之保障。
總之,登記損害賠償可說是土地登記公信力之最後一道防線。其賠償對象,不是善意第三人,就是真正權利人。換言之,登記損害賠償在保護善意第三人與真正權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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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土地登記漏誤之救濟¶
發布日期: 2018-09-06
內文¶
土地登記漏誤之救濟方法有三,一為更正登記,二為塗銷登記,三為登記損害賠償。
• (一) 更正登記:登記人員或利害關係人,於登記完畢後,發現登記錯誤或遺漏時,以書面聲請該管上級機關查明核准後,辦理更正登記。但登記錯誤或遺漏,純屬登記人員記載時之疏忽,並有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可稽者,由登記機關逕行更正之(土§69)。惟更正登記不得變更原登記之法律關係,亦即更正登記不得妨害原登記之同一性。
• (二) 塗銷登記:依土地登記規則登記之土地權利,有登記證明文件經該主管機關認定係屬偽造或純屬登記機關之疏失而錯誤登記之情形,於第三人取得該土地權利之新登記前,登記機關得於報經直轄市或縣 (市) 地政機關查明核准後塗銷之(登§144)。值得一提的是,更正登記所稱登記錯誤與塗銷登記所稱登記錯誤,兩者意涵不同。前者指准予登記之行政處分並未違誤,僅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時未依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所載之內容予以登記,而造成登記事項與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所載之內容不符(登§13);後者指准予登記之行政處分純係登記機關疏失而為之違法行政處分。
• (三) 登記損害賠償:無法藉由上述更正登記或塗銷登記,以消除土地登記漏誤,最後只能由地政機關負起損害賠償一途。因此,土地法第68條第1項規定:「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該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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