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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精選:滯納金

共收錄 2 篇文章。

1. 欠稅應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發布日期: 202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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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契稅條例第2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不依規定期限繳納稅款者,每逾二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之滯納金;逾期三十日仍不繳納稅款及滯納金或前條之怠報金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按欠稅及罰鍰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係屬行政權之性質,原屬行政執行的範疇,因此以往移送法院執行的規定,並不符合行政法的法理,且移送法院執行的徵起率偏低,絕大部分為無財產可供執行,另因須移送法院辦理,法院執行緩慢,機關間協調配合困難,影響強制執行之效果與時效。因此,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之規定,自90年1月1日施行修正行政執行法之日起,不再適用,而改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參行政執行法第4條)。

此外,逾期繳納之滯納金規範,亦應以稅捐稽徵法為特別法優先適用,即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三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參稅捐稽徵法第20條)。


注:本文圖片存放於 ./images/ 目錄下

2. 稅捐稽徵法修法後滯納金的適用依據

發布日期: 2022-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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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好

因最近有幾位同學問到,稅捐稽徵法修法後把滯納金改成3天1%,但土地稅法等相關法都還是寫2天1%,應以何者為主?

茲說明如下:

稅捐稽徵法之立法目的,係因各項稅捐之稽徵,屬個別立法,稽徵程序互有出入,關係人民權益之規定,亦不盡劃一,為便於徵繳,以利遵行,爰於本法內擇其重要者,分別為統一規定。亦即稅捐稽徵法主要針對稅捐稽徵的程序、救濟與罰則進行統一規範,於此範圍對於其他個別租稅法規,係屬特別法性質。

換言之,雖各稅目的稅基、稅率等相關課徵規定土地稅法、房屋稅條例等為特別法,但針對「罰緩」部分的話,稅捐稽徵法卻為各稅法的特別法,應予優先適用。

因此,在滯納金計算上,雖目前地價稅、房屋稅等相關規定,仍為逾期未繳應課2天1%滯納金,但實際適用上應以稅捐稽徵法新修法的規定優先,亦即「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三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而此次修法的理由:主要酌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六號解釋意旨,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是否間隔日數過短、比率過高,致個案適用結果過苛應予調整,並為兼顧滯納金係為督促人民如期繳納稅捐,確保國家財政稅收如期實現,爰參考其他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加徵滯納金規定,例如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將本文規定滯納金加徵方式,由「每逾二日」加徵百分之一,修正為「每逾三日」加徵百分之一,總加徵率由百分之十五降為百分之十,以確保國家財政稅收如期實現並兼顧納稅義務人權益。

考試時,記得滯納金依照稅捐稽徵法規定寫才是正確的哦!

注:本文圖片存放於 ./images/ 目錄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