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轉到

主題精選:浮覆地

共收錄 2 篇文章。

1. 浮覆地

發布日期: 2019-12-12

內文

何謂浮覆地?甲有一筆A地,作農業使用。某日,颱風導致土石流而造成河流改道,A地成為河流的一部分,則A地之所有權屬誰?數年後,甲死亡,繼承人為乙。嗣政府將該區段河流截彎取直,A地成為浮覆地,則A地所有權屬誰?

【解答】

• (一) 浮覆地之意義:指原為陸地,因河流改道,成為河流的一部分;之後,河流又改道,該地再浮出水面,而形成陸地。

• (二) 土地法第12條第1項規定:「私有土地,因天然變遷成為湖潭或可通運之水道時,其所有權視為消滅。」準此,因河流改道,A地成為河流的一部分,甲對A地之所有權,無須辦理消滅登記,即歸消滅。又,土地法第10條第2項規定:「私有土地之所有權消滅者,為國有土地。」準此,A地所有權屬於國有,即A地所有權人為中華民國。

• (三) 土地法第12條第2項規定:「前項土地,回復原狀時,經原所有權人證明為其原有者,仍回復其所有權。」私有土地所有權視為消滅須因天然變遷所造成;但回復原狀,係自然或人為因素所造成,則非所問。本題,回復原狀係因政府「截彎取直」(即人為因素)所造成,仍有復權請求權之適用。又,甲於土地流失後死亡,乙繼承其復權請求權。值得一提的是,乙僅有復權請求權而已,須俟登記完畢,始取得A地所有權。因此,登記完畢之前,A地仍屬國有。

注:本文圖片存放於 ./images/ 目錄下

2. 所有權視為消滅

發布日期: 2018-10-04

內文

各位同學好

今日專欄來談談土地法第12條浮覆地。

首先,土地法第12條規定私有土地,因天然變遷成為湖澤或可通運之水道時,其所有權視為消滅。前項土地,回復原狀時,經原所有權人證明為其原有者,仍回復其所有權。(土§12)

  1. 私有所有權暫時停止:並非真正絕對消滅,而係指於私有土地成為湖澤及水道的期間,暫時停止其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屬於權利之凍結狀態。

2. 已消滅成為國有,但有回復之可能:視為消滅並非真正絕對消滅,係絕對消滅永無回復之可能,而此所謂視為消滅則日後仍有回復之可能。依土§10II,所有權被視為消滅時,即屬國有,成為國有土地,同時他項權利或租賃關係將無所附麗而隨之歸於消滅,且不待登記,即生效力。

注:本文圖片存放於 ./images/ 目錄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