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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精選: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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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動產經紀人考試被考生忽略的一題

發布日期: 2016-09-29

內文

內政部於民國105年6月23日公告「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自民國106年1月1日生效。準此,「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雖未生效施行,但已經政府公布,故得列入今年不動產經紀人考試的內容,考生應予留意。

今年「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一科,如果出現「何謂定型化契約、定型化契約條款、個別磋商條款?依據民國105年6月23日內政部公告之『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說明其不得記載事項之內容」?

【解答】

• (一) 定型化契約:指以企業經營者提出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作為契約內容之全部或一部而訂立之契約。

• (二) 定型化契約條款:指企業經營者為與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其以放映字幕、張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屬之。

• (三) 個別磋商條款:指契約當事人個別磋商而合意之契約條款。

• (四) 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1. 不得約定拋棄審閱期間。

  2. 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

  3. 不得約定承租人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

  4. 不得約定承租人不得遷入戶籍。

  5. 不得約定應由出租人負擔之稅賦,若較出租前增加時,其增加部分由承租人負擔。

  6. 出租人故意不告知承租人房屋有瑕疵者,不得約定排除民法上瑕疵擔保責任。

  7. 不得約定承租人須繳回契約書。

  8. 不得約定違反法律上強制或禁止規定。

想一想,上開試題是不是被考生忽略但非常重要的一題。基此,我計畫於不動產經紀人總複習時,臚列土地法及土地相關稅法概要、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不動產估價概要這三科「應出但尚未出的重要考題」,敬請考生期待,並歡迎加入來勝不動產經紀人總複習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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