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轉到

主題精選:徵收補償發給

共收錄 1 篇文章。

1. 徵收補償發給完竣及其效果

發布日期: 2017-07-04

內文

各位同學好

高普考即將到來,各位準備許久的考生將要大展拳腳,先預祝各位考運亨通,金榜題名!

首先,老師們已針對歷屆考題趨勢,出一些考猜,請大家要記得去下載來看!次次命中,千萬把握!→【我要下載】

另外,有幾個重要考題之前專欄與考猜都有,這邊考前特別提醒,建議要準備:

  1. 國土計畫法(使用許可v.s.開發許可)

  2. 大法官釋字747(許老師6月29日專欄)、大法官釋字742(曾老師1月24日專欄)

  3. 市地重劃與區段徵收權利清理、土地處理

  4. 權利變換共同負擔

  5. 都市更新與危老條例比較

  6. 徵收權利主體界定

  7. 徵收收回權

  8. 土地法§12視為消滅與回復取得

本週專欄則針對土地徵收專題:何謂「徵收補償發給完竣及其效果」再做提醒

• 一、徵收補償發給完竣,指:

• (一) 被徵收人對補償無異議,需用土地人於徵收公告期滿15日內發給土地所有權人「領訖」(即於土地地價(土地改良物)補償清冊中簽章)

• (二) 被徵收人對補償有異議,額度經復議或行政救濟結果確定之日起3個月內發給土地所有權人「領訖」(即於土地地價(土地改良物)補償清冊中簽章)

• (三) 未受領(受領遲延、拒絕、不能受領)補償費,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上開補償費期限屆滿次日起3個月內,將補償「存入」專戶保管

• 二、徵收補償發給完竣效果:

• (一) 被徵收人「喪失」其土地權利(土徵§21)

• (二) 需用土地人「取得」徵收土地之所有權這邊連結釋字743概念按相關法律徵收人民土地而取得所有權地位,但其使用並不全然與一般所有權人相同(仍應有其公益性及相關義務)

  1. 權利:得進入被徵收土地內工作

2. 義務:(1)負有依徵收計畫書所載之目的、期限使用該土地之義務→收回權 (2)對於妨害徵收土地公用情事,亦必須循法律途徑加以排除,否則失其正當性→收回權

注:本文圖片存放於 ./images/ 目錄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