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精選:容積獎勵¶
共收錄 4 篇文章。
1. 容積獎勵之意涵與對都市發展之優缺點¶
發布日期: 2025-07-22
內文¶
• (一) 容積獎勵之意涵
於建築基地之法定基準容積外,增加額外容積(樓地板面積)作為誘因,以獎勵民間配合設置必要公共設施、改善都市環境或配合特定政策。其類型例如:
-
開放空間獎勵:留設開放空間之建築物,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審查符合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者,得增加樓地板面積。
-
停車空間獎勵:建築計畫為鼓勵建築物增設營業使用之停車空間,並依停車場法或相關法令規定開放供公眾停車使用,直轄市、縣(市)建築機關得另定鼓勵要點,報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定實施。
-
都市更新獎勵: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視都市更新事業需要,給予適度之建築容積獎勵。
-
都市計畫獎勵:設置公益性設施,或符合基地規模、綠建築、防災、停車等規定之獎勵。
• (二) 容積獎勵對都市發展之優點
-
鼓勵民間提供相關必要公共設施,藉此解決部分公共服務機能不足問題。
-
鼓勵民間配合與參與都市發展政策,例如都市更新、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捷運土地開發等。
-
促成都市集約發展型態,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 (三) 容積獎勵對都市發展之缺點
-
效率面
-
各種政策都想利用一致性的容積獎勵來推動,與現行都市計畫脫勾,甚至可說是凌駕其上,跳脫都市計畫整體性空間規劃秩序,違反土地使用分區原本所欲達到之維持良好環境品質目的。
-
都市內之公園、綠地、防災空間、道路系統等公共設施,皆已依都市計畫所容許之發展總量及其活動量加以配置及建設,惟容積獎勵增加建築基地的樓地板面積,吸引更多人口移入,卻未要求對等增加公共設施容量,使得都市公共設施不足,土地使用效率低落。
-
常出現投機情形而未達到原本預期之目的與效益,例如停車位僅提供給基地內區分所有權人使用,或開放空間未明確開放給公眾使用等。
-
公平面
-
容積獎勵鼓勵基地所有權人,使其增加樓地板面積及效益,但帶來的人口擁擠效果、外部效果與公共設施服務水準降低效果,卻需由周邊居民承受,而無須相對應付費。
-
建築容積為土地發展權,是經由人口成長、經濟社會發展及公共建設所創造,故本質上屬於一種公共財,以致於無明確對價關係之容積獎勵等同於利益輸送。
注:本文圖片存放於 ./images/ 目錄下
2. 容積獎勵、容積移轉與容積代金¶
發布日期: 2023-03-23
內文¶
• (一) 發展權國有與發展權移轉
發展權,指在土地上從事興建發展之權利。英國首先實施「發展權國有」,即自實施日以後,任何在土地從事興建發展之權利均屬於國家所有。因此,地主擬在其土地上興建房屋,應先申請政府許可,並繳納發展捐,以取得發展權。然由於發展捐過重,造成市場發生閉鎖現象,再加上政黨輪替,英國之發展權國有最後以失敗收場。
英國之發展權國有觀念傳到美國。美國將發展權國有改為發展權私有,而實施「發展權移轉」。即地主可以將其發展權出售於其他可建築土地,其他可建築土地因移入發展權,而提高土地使用強度。
[圖片1]
• (二) 容積獎勵
發展權為物權,依物權法定主義,法律須先增訂發展權。然修法不易,因此我國將發展權改為容積。所稱容積,指土地可建築之樓地板面積(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5條第1款)。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透過土地使用類別(如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等)及土地使用強度(如建蔽率、容積率、建物高度等),賦予私人財產權範圍。私人僅能在分區管制下進行使用、收益及處分。超過分區管制部分,屬於國有。準此,政府針對符合公共利益或產生外部利益之土地利用,以提高容積率方式予以獎勵。如都市更新、危老重建、綠建築等是。要言之,政府將屬於公有之容積授與私人土地。
容積獎勵可以誘導私有土地往政府之政策方向使用,但也帶來下列負面影響:
-
公共設施擁擠:一般都市普通存在公共設施不足現象,如道路塞車、公園綠地太少、運動場地缺乏等。政府如再授與容積,進住更多人口,更加深公共設施不足之嚴重性。
-
以鄰為壑:容積獎勵基地興建出更高、更大的建物,導致鄰近住戶承擔不利後果,如日照受限、通風不良、視野受阻等。
-
容積獎勵浮濫:政府視容積為免費公共財,訂定各式各樣獎勵事由,不斷加碼,容積獎勵過度浮濫。
-
喪失都市計畫精神:地方政府運用容積獎勵方式,引導私人土地使用。然,過度容積獎勵,將破壞原先都市計畫規劃構想,喪失都市計畫精神。
• (三) 容積移轉
我國之容積移轉源自於美國之發展權移轉。所稱容積移轉,指一宗土地容積移轉至其他可建築土地供建築使用(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5條第2款)。都市計畫法第83條之1第1項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之建築與歷史建築之保存維護及公共開放空間之提供,得以容積移轉方式辦理。
都市計畫容積移轉以主要計畫地區為移轉範圍。因此,主要計畫地區範圍,如果容積供不應求,則容積價格提高;主要計畫地區範圍,如果容積供過於求,則容積價格降低。如圖所示,A地區容積需求曲線D0,容積供給曲線S0,則A地區容積價格為P0;B地區容積需求曲線D1,容積供給曲線S1,則B地區容積價格為P1。要言之,每一主要計畫地區均有一個容積移轉市場,其所決定之容積價格皆不相同。
[圖片2]
-
容積移轉之功能: (1)保護古蹟、歷史建築、環境敏感地區等土地,不致遭受破壞。 (2)限制發展地區之地主藉著出售容積而獲得補償,平衡地主間權益不均問題。 (3)政府可以無償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減輕政府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財政負擔。
-
容積移轉之流弊: (1)每一主要計畫之容積價格不同,造成公共設施保留地地主之補償不公平。 (2)部分地區容積需求大,容積奇貨可居,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行情被炒高,形成暴利。另,市場有所謂「容積蟑螂」,以其雄厚資金,大量收購公共設施保留地,壟斷容積供給,操縱容積價格。 (3)容積傾向移入高房價、高容積率地區,造成高密度、高強度發展地區之公共設施更加不足,環境品質更加惡化。
• (四) 容積代金
容積接受基地得以折繳代金方式移入容積。容積代金,應由接受基地所有權人繳交給政府。政府所收取之代金專款專用,以取得與接受基地同一主要計畫地區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政府可藉容積代金調節市場上容積之供需,管控容積價格,避免私人操縱、炒作及壟斷容積。然,容積代金仍有下列問題待克服:
-
折繳代金之金額如何決定。過低,申請者享受不勞利得;過高,申請者無利可圖。
-
政府未控制容積代金總量,容積代金恐過度浮濫,破壞都市計畫精神。
-
未考慮公共設施容受力,以決定允許申請容積代金地區,將造成移入容積地區公共設施失衡現象。
• (五) 結論
-
容積獎勵及容積代金屬於發展權國有之概念,容積移轉屬於發展權私有之概念。
-
容積獎勵恐發生政府失靈現象,容積移轉恐發生市場失靈現象。
-
因容積移轉發生市場失靈現象,而導入容積代金。然,容積代金亦會發生政府失靈現象。
[圖片3]
文章圖片¶



3. 各種容積之概念¶
發布日期: 2020-07-02
內文¶
各位同學好
今日專欄為各位同學整理各種「容積」之概念。
-
容積:指土地可建築之總樓地板面積。
-
容積(率)管制:係以限制建築物實體建築總量與建築基地面積之比例,藉以達到控制土地使用強度,確保整體居住生活品質的制度。原則規定於各都市計畫之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中。
-
容積獎勵:主要是為解決部分公共服務機能不足問題,故以容積作為獎勵誘因,鼓勵民間設置必要性之公共設施或配合相關政策。包含開放空間、停車位、都市計畫、都市更新等情形。
-
容積移轉:指一宗土地容積移轉至其他可建築土地供建築使用。包含文化資產、公共設施保留地、開放空間、歷史建築、河川區等情形。
-
增額容積:指都市計畫擬定機關配合公共建設計畫之財務需要,於變更都市計畫之指定範圍內增加之容積。亦即係由地方政府提高公共建設影響範圍內的建築容積,以一次或分批競標方式預收價金,並將得標者預繳之價金挹注重大公共建設經費。得標者預繳價金所取得之增額容積,得於增額容積實施地區內自行建築使用,或由地區內其他土地所有權人建築使用。
-
基準(法定)容積:指以都市計畫及其相關法規規定之容積率上限乘土地面積所得之積數。
-
容積上限:於法定容積增加建築容積之最高上限。例如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34條之3規定,各土地使用分區除增額容積及依本法第八十三條之一規定可移入容積外,於法定容積增加建築容積後,不得超過下列規定:一、依都市更新法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地區:建築基地一點五倍之法定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零點三倍之法定容積再加其原建築容積。二、前款以外之地區:建築基地一點二倍之法定容積。
8. 容積折繳代金(容積銀行):所謂的容積銀行制度即儲備買賣容積的概念,由政府建立一個容積交易平台,藉由資訊流通、協助交易、認證制度及蒐集價格等,協助確認容積商品資訊,媒合買賣雙方及容積移轉相關作業,透過穩定的收購與釋出,調節市場供需及維持發展平衡,並將開發商購買容積所繳納的代金收入用來取得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及都市建設,以落實公共利益,完善容積交易市場之機制。簡言之,容積移轉折繳代金指申請容積移轉透過付代金(代替直接捐贈公保地)來取得移入容積,而代金計算則透過估價核定。¶
注:本文圖片存放於 ./images/ 目錄下
4. 容積是私有財,抑或公共財?容積是物權,抑或債權?¶
發布日期: 2017-09-21
內文¶
容積是私有財,抑或公共財?容積是物權,抑或債權?
【解答】
• (一) 容積是私有財,抑或公共財?
容積移轉源自於國外之發展權移轉。所稱發展權,指在土地上從事興建、發展之權利。英國曾實施「發展權國有」,美國曾實施「發展權移轉」。前者之發展權屬於國有,後者之發展權屬於私有。
我國引進發展權移轉之構想,並將「發展權」改為「容積」,就形成現行之容積移轉。由此可知,容積移轉之容積屬於私有財。
「容積移轉」之容積雖屬於私有財,但「容積獎勵」之容積則屬於公共財。容積獎勵係以屬於全體市民所有之生活空間(即容積)贈與私地主。此舉將使市民之生活空間更擁擠、生活品質更低下。因此,除非私地主之土地使用具有公益性或外部利益,否則政府不宜浮濫給予容積獎勵。
總之,「容積移轉」之容積屬於私有財,「容積獎勵」之容積屬於公共財。因此,容積是私有財,抑或公共財,不能一概而論,應視情況而定。
• (二) 容積是物權,抑或債權?
依物權法定主義,現行法律並無明定發展權為物權,故容積不是物權。又,私地主擁有容積就可以在其土地從事興建、發展之權利,無須向政府請求給付,故容積不是債權。
基上,容積既非物權,亦非債權,故宜以準物權視之。換言之,容積雖非物權,然準用民法物權編規定處理。¶
注:本文圖片存放於 ./images/ 目錄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