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精選: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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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陸人民取得限制¶
發布日期: 2017-08-17
內文¶
首先,先參考一則新聞,理論與實務相互映證一下
沒見過房東!揭陸籍屋主「偷租房」牟利【轉自:中天新聞】新北市一名呂小姐,在陽明山旁租下一戶豪宅,不過房東從未出面,都靠管家上門收取房租,也不願提供匯款帳號,日前甚至要求他從承租的5樓搬到11樓,理由是說政府官員要來查,屋主要回來住,呂小姐覺得有異到相關單位查詢,赫然發現原來屋主是名大陸人,按照現行法規大陸人在台置產,只能自住不能出租牟利,如今違法被發現,這間房子得要在一年內出售,否則將被法拍。
這時馬上要想到我們剛教過且今年六月方才大幅度修正全文的「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第七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取得之不動產所有權或地上權,限已登記並供住宅用,且每人限單獨取得一戶,並不得出租或供非住宅之用。取得前項供住宅用不動產所有權或地上權,於登記完畢後三年內不得移轉或辦理不動產所有權或地上權移轉之預告登記。但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判決或依第十七條規定而移轉者,不在此限。
而本條的立法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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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避免一再購置不動產導致土地壟斷投機或炒作之虞,不許可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第二戶不動產(內政部99年台內地字第0990215799號函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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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不得申請共同取得不動產(內政部99年台內地字第0990175971號函示)。
3. 大陸地區人民基於自住需求取得住宅用不動產後,應確實依原申請用途使用之意旨(內政部103年台內地字第10313013851號函)。→明定大陸地區人民每人限單獨取得一戶(指一個主建號及其基地地號)依法供住宅用之已登記不動產所有權,並禁止其出租或供非住宅使用。→考量目前市場上已有僅設定地上權之住宅不動產商品,防範大陸地區人民透過地上權之住宅不動產,進行不動產投機炒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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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大陸地區人民之地權限制¶
發布日期: 2017-08-03
內文¶
各位同學好
內政部於106年6月9日已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各位同學記得注意修正條文。
先參考以下新聞:陸資買房一人一戶 網友:13億人可買下台灣【原文轉自:好房網】。
實際上,修法前就已有函令禁止取得第二棟不動產:(內政部99年10月29日台內地字第0990215799號:為避免一再購置不動產導致土地壟斷投機或炒作之虞,不許可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第二棟不動產),因此,此次修法係將其入法規範,以加強管制。此外,學過土法的同學應該清楚大陸地區人民尚有其他限制。
對於大陸地區人民之地權限制,除了常聽到的543條款,我把他擴充為「54321+總」限制,茲說明如下:
5:貸款最多5成。(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16、12)
4:每年總停留期間不得逾4個月。(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許可辦法§29、附表一)
3:登記完畢後3年內不得移轉或預告登記。(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7)
2:依法繼承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2百萬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67)
1:每人限單獨取得1戶住宅用所有權或地上權,不得出租或非住宅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7)
總:總量管制。根據104年台內地字第1040404695號,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有關「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不動產物權採行總量管制之數額及執行方式」如下,自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生效:一、總量管制數額:(一)長期總量管制:土地一千三百公頃,建物二萬戶。(二)每年許可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取得不動產數額(以下簡稱年度數額):土地十三公頃,建物四百戶,年度數額有剩餘者,不再留用。(三)集中度數額管制:大陸地區人民取得同棟或同一社區之建物,以總戶數百分之十為上限;總戶數未達十戶者,得取得一戶。彈性調整:內政部原則每半年檢討總量管制數額;必要時並得視年度數額使用情形,邀集相關機關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會商後,機動檢討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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