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精選:土地重劃¶
共收錄 3 篇文章。
1. 抵費地與配餘地¶
發布日期: 2024-08-08
內文¶
政府辦理土地重劃及區段徵收後,公開標售之土地,於土地重劃為抵費地,於區段徵收為配餘地。
• (一) 抵費地:土地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應行負擔之工程費用、重劃費用及貸款利息,由該區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並以其未建築土地折價抵付,此種土地稱為抵費地(亦稱劃餘地)。因此,政府辦理土地重劃後所取得之抵費地,公開標售,以回收投入資金。
• (二) 配餘地:區段徵收應給予之補償地價,改以規劃整理後可供建築之土地,按土地所有權人應領補償地價比例折算抵付,此種土地稱為抵價地。因此,抵價地由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而非屬政府所有,無從公開標售。另,政府辦理區段徵收後之土地,除規劃為抵價地及公共設施用地外,其餘可供建築土地,得予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徵 §44I⑤),此種土地稱為配餘地。因此,區段徵收後公開標售之土地為配餘地,而非抵價地。
總之,政府辦理土地重劃後標售「抵費地」,政府辦理區段徵收後標售「配餘地」,以回收投入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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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土地重測與重劃之登記辦理方式¶
發布日期: 2019-08-22
內文¶
各位同學好
有關土地重劃確定及地籍圖重測確定,應如何辦理變更登記,分別規定於土地登記規則第91條與92條,兩者辦理方式相似,予以整理如下列對照表,供同學比較與背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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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雖然土地重劃變更登記,主要是重劃後視為原有土地,進行一些地號與面積的變動,而他項權利原則也會逕為轉載,而被放於標示變更章節。但實際上,重劃也同時會辦理有關他項權利之塗銷、抵押權重新設定等(詳土地法講義),所以當然也涉及一些權利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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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聽證¶
發布日期: 2019-03-21
內文¶
何謂聽證?試述土地徵收、土地重劃及都市更新要求舉辦聽證之規定?
【解答】
• (一) 聽證之意義:舉行聽證應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由行政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為主持人;主持人應本中立公正之立場,主持聽證。當事人於聽證時,得陳述意見,提出證據,並與對方作言詞論辯。聽證應作成紀錄,主管機關應就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並斟酌全部聽證紀錄,說明採納及不採納之理由,作成核定。
• (二) 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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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第3項規定:「特定農業區經行政院核定為重大建設須辦理徵收者,若有爭議,應依行政程序法舉行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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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重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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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27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核准實施市地重劃後,應檢送重劃計畫書草案,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舉辦聽證,通知應於聽證期日十五日前為之,並於機關公告欄及網站公告,公告期間自通知之日起,不得少於十五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以合議制方式審議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申請案件,並應以公開方式舉行聽證,斟酌全部聽證之結果,說明採納及不採納之理由,作成准駁之決定。經審議符合規定者,應核准實施市地重劃,核准處分書應連同重劃計畫書、聽證會紀錄及合議制審議紀錄,送達重劃範圍全體土地所有權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並於機關公告欄及網站公告;不予核准實施市地重劃者,應敘明理由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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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選定重劃區後,先徵詢農村社區更新協進會之意見,辦理規劃,依規劃結果擬訂重劃計畫書、圖,並邀集土地所有權人及有關人士等舉辦聽證會,修正重劃計畫書、圖,經徵得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過半數,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之同意,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於重劃區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之適當處所公告三十日;公告期滿實施之。」
3. 都市更新:都市更新條例第33條第1項規定:「各級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核定發布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前,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應舉行聽證;各級主管機關應斟酌聽證紀錄,並說明採納或不採納之理由作成核定:一、於計畫核定前已無爭議。二、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以整建或維護方式處理,經更新單元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三、符合第三十四條第二款或第三款之情形。四、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但書後段以協議合建或其他方式實施,經更新單元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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