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轉到

主題精選:土地稅法規

共收錄 2 篇文章。

1. 遺贈稅

發布日期: 2018-06-07

內文

各位同學好

地政士考試剛結束,各位班內同學應該都考得不錯!因為這次考猜、總複習、專欄都有命中,所以還要考試的同學們也真的要持續關注我們的專欄、考猜喔!

這次考試有一些不錯且重要之概念,對於明年或之後才要準備考地政士證照的同學,需要瞭解及準備。因此,本週專欄針對本次地政士土地稅法規的第一題遺贈稅計算題作一些重點提醒。

本題有兩個重要觀念提醒:

  1.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2項容易被忽略,就是繼承人中拋棄繼承權者,不適用扣除。

  2. 考前記得更新且背每年公告的扣除額、免稅額。

本題題目建議回答方式如下:

題目:被繼承人林君於107年1月7日死亡,配偶健在,膝下有2男2女皆已滿20歲,其中次男不幸為重度殘障。林君辛苦多年擁有土地甲、乙、丙、丁4筆,公告土地現值總額各為2,000萬元、900萬元、1,200萬元、300萬元;另有房屋1棟,於林君死亡當年評定現值為80萬元,且銀行裡尚有活期儲蓄存款30萬元、定期存款100萬元,其兒女於107年3月申報遺產稅。其中配偶、次男、長女及次女皆拋棄繼承,由長男1人繼承,應繳多少遺產稅?若皆繼承,其遺產稅負如何?

擬答:I.其他繼承人拋棄繼承,僅由長男1人繼承,則繼承人拋棄繼承權者,將無法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至5款規定,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 (一) 遺產總額:遺產稅按被繼承人死亡時,依本法規定計算之遺產總額,減除第十七條、第十七條之一規定之各項扣除額及第十八條規定之免稅額後之課稅遺產淨額。遺產總額應包括被繼承人死亡時依第一條規定之全部財產,及依第十條規定計算之價值。但第十六條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不包括在內。其中,遺產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被繼承人如係受死亡之宣告者,以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日之時價為準。

  1. 土地:所稱時價,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2. 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因此,甲遺產總額=2000+900+1200+300+80+30+100=4,610(萬元)

• (二) 免稅額與扣除額:

  1. 免稅額:1,200(萬元)

  2. 長男扣除額:50(萬元)

  3. 喪葬費扣除額:123(萬元)

  4. 合計:1,200+50+123=1,373(萬元)

• (三) 課稅遺產淨額=遺產總額-扣除額-免稅額=(4,610-2,634)=3,237(萬元)

• (四) 適用稅率:遺產稅按被繼承人死亡時,依本法規定計算之遺產總額,減除第十七條、第十七條之一規定之各項扣除額及第十八條規定之免稅額後之課稅遺產淨額,依下列稅率課徵之:

  1. 五千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十。

  2. 超過五千萬元至一億元者,課徵五百萬元,加超過五千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十五。

  3. 超過一億元者,課徵一千二百五十萬元,加超過一億元部分之百分之二十。

由於本題遺產淨額五千萬以下,故稅率為百分之十。

• (五) 遺產稅應納稅額=3,237×10%=323.7(萬元)

• I. I.若皆繼承:

• (一) 遺產總額同上。

• (二) 免稅額與扣除額:

  1. 免稅額:1,200(萬元)

  2. 配偶扣除額:493(萬元)

  3. 2男2女歲子女扣除額:50×4=200(萬元)

  4. 次男重度殘障:618(萬元)

  5. 喪葬費扣除額:123(萬元)

  6. 合計:1,200+493+200+618+123=2,634(萬元)

• (三) 課稅遺產淨額=遺產總額-扣除額-免稅額=(4,610-2,634)=1,976(萬元)

• (四) 適用稅率:遺產稅按被繼承人死亡時,依本法規定計算之遺產總額,減除第十七條、第十七條之一規定之各項扣除額及第十八條規定之免稅額後之課稅遺產淨額,依下列稅率課徵之:

  1. 五千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十。

  2. 超過五千萬元至一億元者,課徵五百萬元,加超過五千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十五。

  3. 超過一億元者,課徵一千二百五十萬元,加超過一億元部分之百分之二十。

由於本題遺產淨額五千萬以下,故稅率為百分之十。

• (五) 遺產稅應納稅額=1,976×10%=197.6(萬元)

注:本文圖片存放於 ./images/ 目錄下

2. 今年地政士試題總評

發布日期: 2017-06-13

內文

• (一) 土地法規:

  1. 本次試題較以往靈活,以簡易實例題為主。所稱簡易實例題,指將一條法律規定,以實例方式命題。以土地法第17條外國人取得土地種類之限制為例:某甲為台裔美國人,不具我國國籍,則某甲為外國人;其父某乙死亡,遺留一筆某縣非都市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則該筆土地屬於土地法第17條之林地;因此,某甲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三年內出售與本國人,不可永世持有。

  2. 簡易實例題之答題技巧,先寫出法條規定,再將題旨照抄後,套入法條,得出答案。請參考班內解答。

  3. 與往例相同,地政士法一定出一題。由於地政士法內容最少,故這題最容易掌握。

• (二) 土地登記實務:

  1. 土地登記實務這科主要從「土地登記規則」及「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命題。本次考試亦不例外。

  2. 今年2月14日土地登記規則修正第29、85、117、139條條文,今年就考第139條。由此可知,最新時事應特別留意。

  3. 區分所有建物之共有部分,測量規定於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83條,登記規定於土地登記規則第81條,二條內容大同小異。由此可知,準備考試時,登記與測量二邊應一起準備,相互對照,這樣可以省下很多時間及精力。

• (三) 土地稅法規:

  1. 遺產及贈與稅法於今年5月10日修正,6月11日馬上考出來,還好我考前總複習放在第一題加以強調。

  2. 工程受益費在以往只考過一次(即104年地政士考試),這次只隔一年又跑出來。由此可知,準備考試需按部就班,不可心存僥倖。還好我就是按部就班上課,因此我的學生的實力會較一般考生紮實。

• (四) 信託法概要:

每年信託法一定出一題。由於信託法內容最少,故這題最容易拿分。今年考信託法第6條,我在考前總複習及考猜都抓這一題,果然出現,純屬巧合。

注:本文圖片存放於 ./images/ 目錄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