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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精選:土地登記之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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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土地登記之更正與地籍測量之更正的比較

發布日期: 2026-05-28

內文

• (一) 土地登記之更正:登記人員或利害關係人,於登記完畢後,發現登記錯誤或遺漏時,非以書面聲請該管上級機關查明核准後,不得更正。但登記錯誤或遺漏,純屬登記人員記載時之疏忽,並有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可稽者,由登記機關逕行更正之(土§69)。

• (二) 地籍測量之更正:已辦地籍測量之地區,發現錯誤,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登記機關逕行辦理更正外,應報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辦理:

  1. 原測量錯誤純係技術引起。

  2. 抄錄錯誤。

前項第1款所稱原測量錯誤純係技術引起,指原測量錯誤純係觀測、量距、整理原圖、訂正地籍圖或計算面積等錯誤所致,並有原始資料可稽:第2款所稱抄錄錯誤,指錯誤因複丈人員記載之疏忽所引起,並有資料可資核對(測§232)。

• (三) 兩者比較:

  1. 相同點: (1)二者同屬地籍錯誤之更正。 (2)二者皆須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

  2. 相異點:(1)原因不同:

• ①土地登記之更正: 發生原因有二: A.登記錯誤:指登記事項與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所載之內容不符者(登§13)。 B.登記遺漏:指應登記事項而漏未登記者(登§13)。

• ②地籍測量之更正: 發生原因有二: A.測量錯誤:指施測方法所發生之錯誤。 B.抄錄錯誤:指複丈人員記載所發生之錯誤。

• (2) 條件不同:

• ①土地登記之更正:土地登記之更正須「不得違反原登記之同一性」(即不得變更原登記之法律關係)。此乃權利關係不實受土地法第43條(登記公信力)之保護。

• ②地籍測量之更正:地籍測量之更正無須「不得違反原登記之同一性」。此乃土地位置、土地形狀、土地面積等測量不實不受土地法第43條(登記公信力)之保護。

• (3) 逕行更正情形不同:

• ①土地登記之逕行更正:登記錯誤或遺漏,純屬登記人員記載時之疏忽,並有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可稽者,由登記機關逕行更正之(土§69)。

• ②地籍測量之逕行更正:登記機關逕行更正之情形有二: A.原測量錯誤纯係技術引起:指原測量錯誤纯係觀測、量距、整理原圖、訂正地籍圖或計算面積等錯誤所致,並有原始資料可稽。 B.抄錄錯誤:指錯誤因複丈人員記載之疏忽所引起,並有資料可資核對。(測§232)

【註】

  1. 土:土地法。

  2. 登:土地登記規則。

  3. 測: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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