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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精選:土地法第43條

共收錄 2 篇文章。

1. 登記錯誤之實例研習

發布日期: 2017-08-03

內文

甲出資2,000萬元,乙出資1,000萬元,共同購買一筆土地,契約書載明甲持分三分之二,乙持分三分之一。然登記機關錯誤記載為甲持分三分之一,乙持分三分之二。經過不久,乙將其持分三分之二出售於不知情之丙,請就甲採取下列各救濟措施,分析是否可行?(一)甲向登記機關申請更正登記。 (二)甲向丙訴請返還持分三分之一。 (三)甲向登記機關請求損害賠償。

【解答】

• (一) 更正登記不得違反原登記之同一性。換言之,更正登記不得變更原登記之法律關係。準此,本案已出售於不知情之丙,故不得辦理更正登記。總之,本項救濟措施不可行。

• (二) 不知情之丙因信賴登記取得持分三分之二,依土地法第43條規定,具有不可推翻之效力,故丙得拒絕返還持分三分之一。總之,本項救濟措施不可行。

• (三) 登記機關因登記錯誤,造成甲之權益受到損害。甲得依土地法第68條規定,向登記機關請求損害賠償。總之,本項救濟措施可行。

好試報報許老師的土地法規原訂7月30日開課,因欣逢尼莎颱風,延至8月6日(日)開課。【新開課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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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土地法第43條之實例研習

發布日期: 2017-07-27

內文

甲有一筆土地,誤登於乙名下。不久,乙高價出售於丙。經過不久,丙又高價出售於丁。今甲主張該土地為其所有,請求丁返還。試就下列四種情形分別說明該土地之權利歸屬?(一)丙為善意第三人,丁為善意第三人。(二)丙為善意第三人,丁為惡意第三人。(三)丙為惡意第三人,丁為善意第三人。(四)丙為惡意第三人,丁為惡意第三人。

【解答】

• (一) 丙為善意第三人,故丙已依土地法第43條而取得該土地所有權。又,丙為真正所有權人,丁不論善意或惡意,皆取得該土地所有權。換言之,該土地所有權歸屬於丁,丁得拒絕返還該土地。

• (二) 丙為善意第三人,故丙已依土地法第43條而取得該土地所有權。又,丙為真正所有權人,縱丁為惡意第三人,不生無權處分問題,故丁取得該土地所有權。換言之,該土地所有權歸屬於丁,丁得拒絕返還該土地。

• (三) 丙為惡意第三人,無法受土地法第43條之保護,故丙為非真正所有權人。又,丁向丙購買該土地,丁為善意第三人,依土地法第43條而取得該土地所有權。換言之,該土地所有權歸屬於丁,丁得拒絕返還該土地。

• (四) 丙為惡意第三人,無法受土地法第43條之保護,故丙為非真正所有權人。又,丁為惡意第三人,亦無法受土地法第43條之保護,故丁為非真正所有權人。換言之,甲得主張該土地為其所有,請求丁返還。

順便一提的是,許老師的土地法規課程將於今年(106年)7月30日(星期日)開課,一年只上這一次,錯過可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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