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轉到

主題精選:土地法第25條

共收錄 2 篇文章。

1. 公有土地參加重劃,是否須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經行政院核准始得處分?

發布日期: 2020-02-20

內文

各位同學好

今日專欄說明有關「公有土地參加重劃,是否須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經行政院核准始得處分?」

首先,土地法第25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

公有土地參加重劃,是否須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經行政院核准始得處分,此問題主要在於所謂的「處分」意涵為何?

所謂處分係指基於土地所有權人自己之意思,使權利發生變更之行為。公有土地之處分如非屬公有土地管理機關以自己意思使權利發生變更之處分行為,參照司法院第232號解釋,當無土地法第25條之適用。因此,公有土地參加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八條之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織重劃會辦理市地重劃,其實質意義與主管機關依同條例第五十六條辦理市地重劃,而將公有土地核定屬重劃區範圍予以重劃同,係為實現憲法平均地權之政策而設,並非土地所有權人以自己之意思使權利發生變更之處分行為,自無土地法第二十五條之適用。

注:本文圖片存放於 ./images/ 目錄下

2. 從新聞事件學習土地法第25條及第26條

發布日期: 2018-03-29

內文

台北市政府規劃將立法院市有地與中央的南港瓶蓋工廠用地進行交換,以利南港瓶蓋工廠開闢為文創園區,而立法院則可免繳每年五千一百萬元租金給台北市政府。按換地案屬於處分行為,故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應經台北市議會同意及行政院核准。惟台北市議會以拿蛋黃區土地換蛋白區土地,表決不通過。

台北市政府於換地案闖關失敗後,改採互相撥用,即台北市政府將立法院市有地無償撥用給立法院,中央則將南港瓶蓋工廠用地無償撥用給台北市政府,二塊地互相撥用的結果,雙方各自取得使用權,但所有權未變更。按撥用不適用土地法第25條,而是適用土地法第26條。依土地法第26條規定,台北市政府進行撥用,僅須報請行政院核准,無須經台北市議會之同意。因此,台北市議會無從反對,無法阻擋。

總之,換地案與撥用案所適用之法律不同。前者適用土地法第25條,須經該管民意機關同意及行政院核准;後者適用土地法第26條,僅須行政院核准,無須經該管民意機關同意。另,附帶一提的是,土地法第25條之處分,不包括撥用。

注:本文圖片存放於 ./images/ 目錄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