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精選:回復期限¶ 共收錄 1 篇文章。 1. 優先購買權通知之回復期限¶ 發布日期: 2017-12-21 內文¶ 民國106年12月1日修正「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其中一項修正:「他共有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五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原修文之回復期限為十日,現修正為十五日。茲將其他優先購買權之回復期限整理如下: • T. ABLE_PLACEHOLDER_1¶ 注:本文圖片存放於 ./images/ 目錄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