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精選:合併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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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土地之分割合併與合併分割¶
發布日期: 2022-03-17
內文¶
土地之分割合併與合併分割不同。前者先分割,再合併;後者先合併,再分割。
• (一) 土地之分割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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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義:一宗土地先分割,分割為數宗後,其中一宗土地再與鄰地合併。例如:A與B為相鄰二宗土地,A地先分割出A-1,A-1再與B地合併。[圖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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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一宗土地之部分合併於他土地時,應先行申請辦理分割(登§86)。換言之,先辦理分割登記,再辦理合併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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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分割: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25公頃者,不得分割。但因購置毗鄰耕地而與其耕地合併者,得為分割合併;同一所有權人之二宗以上毗鄰耕地,土地宗數未增加者,得為分割合併(農§16Ⅰ)。
• (二) 土地之合併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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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義:數宗土地先合併,合併後之宗地再作分割。例如:A與B為相鄰二宗土地,A地與B地先合併為C地,C地再分割為D地、E地及F地。[圖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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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先辦理合併登記,再辦理分割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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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 (1)共有人相同: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民§824Ⅴ)。詳言之,共有人全部相同(須注意者,應有部分不必相同)之數不動產,任何共有人得訴請法院作合併分割。 (2)共有人部分相同: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請求合併分割。但法院認合併分割為不適當者,仍分別分割之(民§824Ⅵ)。詳言之,共有人部分相同之數相鄰不動產,符合下列條件,任何共有人得訴請法院裁判作合併分割:起訴人於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之同意。須注意者,僅計算「應有部分」,無須計算「共有人數」。法院認為合併分割無不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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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合併分割¶
發布日期: 2022-01-25
內文¶
各位同學好
今日專欄說明有關合併分割之情形。
案例:A、B為兩筆相鄰之土地,A地為甲、乙與丙三人分別共有,B地為甲、乙、丙與丁分別共有,今甲想要把A、B兩筆地進行分割,讓自己能夠單獨所有一筆面積較大之土地,請問有何方式?
依照下列方式採合併分割:一、協議合併分割最高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四一二三號判決要旨略以:「共有人共有數共有物,不論各共有物共有人是否全部相同,如經全體共有人同意協議合併分割,依協議分割之法意觀之,亦非法所不許。」因此,可經甲、乙、丙與丁全體同意進行分割協議合併分割。
• 二、多數決訴請裁判合併分割如無法全體協議,則按民法§824第5項:「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同條第6項:「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但法院認合併分割為不適當者,仍分別分割之。」因此,可經甲取得乙、丙同意,以應有部分過半,訴請法院進行合併分割。
又土地登記規則§106:數宗共有土地併同辦理共有物分割者,不以同一地段、同一登記機關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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