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精選:危老條例¶
共收錄 3 篇文章。
1. 危老條例之適用標的物¶
發布日期: 2019-08-15
內文¶
各位同學好
今日專欄為各位說明「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危老條例)之適用標的物(客體、對象):
首先,根據危老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適用範圍,為都市計畫範圍內非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及紀念價值,且符合下列各款之一之合法建築物:
• 一、經建築主管機關依建築法規、災害防救法規通知限期拆除、逕予強制拆除,或評估有危險之虞應限期補強或拆除者。
• 二、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者。
• 三、屋齡三十年以上,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之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且改善不具效益或未設置昇降設備者。
前項合法建築物重建時,得合併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辦理。但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之面積,不得超過該建築物基地面積。
本條例施行前已依建築法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拆除之危險建築物,其基地未完成重建者,得於本條例施行日起三年內,依本條例規定申請重建。
將其整理後,要適用危老條例重建的建築物有以下幾種態樣與適用條件:
• (一) 危險與老舊之合法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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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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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及紀念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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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或老舊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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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型1:經建築主管機關依建築法規、災害防救法規通知限期拆除、逕予強制拆除,或評估有危險之虞應限期補強或拆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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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型2: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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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型3:屋齡三十年以上,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之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且改善不具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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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型4:屋齡三十年以上,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之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且未設置昇降設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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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建物
• (二) 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
• (三) 施行前已拆除而尚未完成重建之危險建築物¶
注:本文圖片存放於 ./images/ 目錄下
2. 危老條例稅捐減免¶
發布日期: 2018-10-25
內文¶
各位同學好
今日專欄針對「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之稅捐減免優惠予以彙整要件如下:
首先,危老條例第8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後五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土地及建築物,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地區發展趨勢及財政狀況同意者,得依下列規定減免稅捐(危§8I):一、重建期間土地無法使用者,免徵地價稅。但未依建築期限完成重建且可歸責於土地所有權人之情形者,依法課徵之。二、重建後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三、重建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為自然人者,且持有重建後建築物,於前款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期間內未移轉者,得延長其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至喪失所有權止,但以十年為限。
依本條例適用租稅減免者,不得同時併用其他法律規定之同稅目租稅減免。但其他法律之規定較本條例更有利者,適用最有利之規定。(危§8II)
第一項規定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之,並以一次為限。(危§8III)
茲整理要件如下:
• 一、五年內申請
• T. ABLE_PLACEHOLDER_1
• 二、地方政府同意:房屋稅及地價稅屬地方稅,為地方政府重要財源,目前地方財政拮据,為避免影響地方政府建設,新增或修正擴大租稅減免範圍允宜尊重地方政府意見
• 三、符合以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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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應注意減半優惠延長之要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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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有房屋稅得以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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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人為重建前、後之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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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建後2年未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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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長期限至喪失所有權為止,最多延長10年,加計重建後2年之減半優惠,共計房屋稅最多可享受12年之減半徵收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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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長期間喪失所有權,包含有償移轉、無償移轉、繼承、信託皆屬之。(亦即租稅延長期間,因子女繼承而移轉,房屋稅減半優惠即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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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危老申請程序及期限¶
發布日期: 2018-08-30
內文¶
各位同學好
沒想到危老條例再次於估價師考科出現,還好老師都有上,希望同學們都可以獲得好成績!今日另外提醒危老條例的程序,請接下來要考地方特考的同學要注意一下
• (一) 申請程序
依本條例規定申請重建時,新建建築物之起造人應擬具重建計畫,取得重建計畫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依建築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執照。(危§5I)參考後面的流程圖。
• (二) 申請期限
重建計畫之申請,施行期限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止。(危§5II)(2027.5.31)(本條例施行10年內)。另注意有「容積獎勵」與「賦稅減免」的申請時程限制(參下表),申請人必須在相關期限內提出重建計畫,向都市發展局申請報核,以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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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參考臺北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問答集,1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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