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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精選:協議合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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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都市更新實施者

發布日期: 2019-02-26

內文

各位同學好

都市更新條例於今年 1 月 30 日公布施行, 2 月 1 日生效於台北、台中都將有講座為各位從頭到尾解說歡迎各位同學報名參加

本日專欄先為各位說明「都市更新之實施方式

首先都市更新條例第 43 條第 1 項規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重建區段之土地,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之。但由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辦理者,得以徵收、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方式實施之;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者,得以協議合建或其他方式實施之。

可依據都市更新主導者予以整理劃分如下:

( 一 ) 政府主導都市更新=公辦都更(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辦理)

  1. 權利變換

  2. 協議合建

  3. 徵收

  4. 區段徵收

  5. 市地重劃

  6. 其他方式 :信託 ( 都更 § 2 5)

( 二 ) 所有權人自行或委託實施=私辦都更

  1. 權利變換

  2. 協議合建

3. 其他方式 :如信託、自辦市地重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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