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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精選:區段地價

共收錄 4 篇文章。

1. 地價區段與區段地價之比較

發布日期: 2024-11-07

內文

• (一) 地價區段之意義:將地價相近、地段相連、情況相同或相近之土地劃為同一地價區段(查§18 I)。

• (二) 區段地價之意義:以地價區段內實例土地正常單價,求其中位數為各該區段之區段地價(查§21 I①)。

• (三) 兩者不同如下:

  1. 地價區段,所稱「地價」為形容詞,「區段」為名詞,最後結果為「範圍」。 區段地價,所稱「區段」為形容詞,「地價」為名詞,最後結果為「價格」。

  2. 地價區段係指地價同質空間之範圍。 區段地價係指各地價區段之平均地價。

  3. 地價查估時,先劃分「地價區段」,再求取「區段地價」。換言之,「地價區段」在先,「區段地價」在後。

【附註】 查:地價調查估計規則


注:本文圖片存放於 ./images/ 目錄下

2. 各種地價之釐清

發布日期: 2024-01-02

內文

各位同學2024年新年愉快,本週專欄就各種「地價」觀念予以釐清:

  1. 區段地價:為該範圍內買賣交易實例的平均價格,作為評定公告地價與公告土地現值之依據。

  2. 公告地價:政府參考區段地價,每2年於1月1日公布的個別土地地價(大約市價1~3成),其目的是供所有權人申報地價用。

  3. 公告土地現值:政府參考區段地價,每年1月1日公布的個別土地地價(接近市價,約7~9成),其目的是供所有權人於移轉時,申報移轉現值用。

  4. 申報地價:土地所有權人參考政府的公告地價,於80%至120%的範圍內以自己土地條件申報,並於申報後會被納入地價稅及總歸戶冊,送給稅捐稽徵機關課地價稅用。

  5. 申報移轉現值:土地所有權人進行土地移轉時,參考公告土地現值,以該現值為基準進行申報,做為稅捐機關課徵土地增值稅的依據。

  6. 徵收補償市價: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該市價是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價格,作為徵收補償用。

7. 市場正常交易價格:指市場實際成交價格,亦即由買賣雙方基於自由意思,合意決定之價格,為實價登錄申報及房地合一稅之依據。

注:本文圖片存放於 ./images/ 目錄下

3. 各種土地價格之差異

發布日期: 2020-04-16

內文

各位同學好

今日為專欄主要說明各種土地價值之差異,其功能與目的皆不相同應予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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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圖片存放於 ./images/ 目錄下

4. 各種政策地價之說明

發布日期: 2019-02-14

內文

各位同學們新年好

這邊先祝各位同學考運亨通,諸事大吉!因有同學問到各種政策地價之差異,本週專欄為各位同學整理與說明如下:

  1. 區段地價:評定公告地價與公告土地現值之依據。(平§15、46)

  2. 公告地價:申報地價之參考。(平§16)

  3. 公告現值:申報移轉現值之參考。

  4. 申報地價:課徵地價稅之依據。(平§17)

  5. 申報移轉現值:課徵土地增值稅之依據。(平§47、47-1;土稅§30)

  6. 徵收補償市價:地價補償依據。(土徵§30)

  7. 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

  8. 前項市價,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

  9. 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經常調查轄區地價動態,每六個月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被徵收土地市價變動幅度,作為調整徵收補償地價之依據。

7. 市場正常交易價格:市場實際成交價格,由買賣雙方基於自由意思,合意決定之價格(平§47)。權利人應於買賣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注:本文圖片存放於 ./images/ 目錄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