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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精選:分區管制

共收錄 2 篇文章。

1. 制度

發布日期: 2023-04-13

內文

• (一) 新古典經濟學派與新制度經濟學派

  1. 新古典經濟學派:假設人乃在充分資訊與完全理性下做決策。所做的決策為最佳決策,所形成的均衡為資源配置最有效率的均衡。

  2. 新制度經濟學派:假設人乃在資訊不完全(imperfect information)與有限理性(bounded rationality)下做決策。所做的決策未必為最佳決策,所形成的均衡未必為資源配置最有效率的均衡。 (1)資訊不完全:指吾人手中並不一定擁有完整無誤的資訊,且資訊並非唾手可得,獲得資訊必須付出時間及成本。換言之,人在做決策時,所蒐集的資訊是有限的。 (2)有限理性:指吾人腦中並不一定擁有完整無缺的知識,且知識並非與生俱來,獲得知識必須經過學習過程。換言之,人在做決策時,所具備的知識是有限的。

基上,政府在人民資訊不全與有限理性下,應精心設計「制度」。制度具有可預測性,避免不確定性,有效降低交易成本,使得資源配置往最有效率的方向接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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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制度

  1. 制度之意義:整套的運行規則,引導個人與廠商往特定方向進行。析言之:(1)制度是規則:制度是遊戲規則,任何人的經濟活動依據規則運行,減少摸索。(2)制度是軌道:制度是前進軌道,任何人的經濟活動依循軌道進行,減少摩擦。 (3)制度是秩序:制度是社會秩序,任何人的經濟活動按照秩序互動,減少紛爭。

  2. 制度之組成:制度由正式規則與非正式規則所組成。 (1)正式規則:正式規則係由政府精心設計之成文規則。如法令、規章、契約等。 (2)非正式規則:非正式規則係由人們長期互動中逐漸形成之非成文規則。如倫理道德、文化傳統、風俗習慣等。

正式規則具有強制力,依賴公權力約束;非正式規則無強制力,依賴道德及宗教約束。因此制度之建立以正式規則為主,以非正式規則為輔。

  1. 舉例: (1)分區管制:分區管制透過土地使用種類(如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等)及土地使用強度(如建蔽率、容積率、建物高度等)賦予私人財產權範圍。私人僅能在分區管制下進行使用、收益及處分。超過分區管制部分,屬於公共領域。因此,分區管制就是一種制度,透過分區管制,土地私有價值得以確定,土地買賣得以在低交易成本下順利進行。 (2)公告現值:政府於每年1月1日公告土地現值。私人移轉土地時,參考當年公告現值而申報移轉現值,據以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因此,公告現值是一種制度,透過公告現值,土地增值稅之徵納得以在低交易成本下順利進行。 (3)實價登錄:買方與賣方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檢附申報書共同向政府申報登錄交易資訊。政府將申報登錄資訊,提供大眾查詢,促使不動產交易資訊透明化。因此,實價登錄是一種制度,透過實價登錄,不動產交易資訊公開透明,任何人得以在低交易成本下蒐集資訊。

• (三) 結論

  1. 新古典經濟學派在描述一個理想狀態下的最佳均衡。新制度經濟學派在描述一個現實狀態下的較佳均衡。

  2. 政府在資訊不全與有限理性中,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亦即,政府應精心設計「制度」,以降低交易成本。

  3. 雖然現實社會交易成本無所不在,但可藉由「制度」降低交易成本,促使資源更有效率之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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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回饋與補償(下)

發布日期: 2022-01-06

內文

• (二) 補償:由高密度土地使用變更為低密度土地使用,政府有補償之義務。其理由如下:

  1. 財產權保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透過土地使用種類及土地使用強度,授予私人財產權。因此,地主擁有土地既有發展權,至於未來發展權置於公共領域,屬於國家所有。土地使用由高密度變更為低密度,等同國家剝奪私人既有發展權,故政府應給予補償。

  2. 信賴保護:行政程序法第8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準此,政府施政應保障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今,透過分區管制,土地價值因而確定,買賣雙方據以交易土地。此皆由於人民信賴分區管制制度所形成,故政府變更分區管制內容,造成地主權益受損,應給予補償。

  3. 特別犠牲:國家機關依法行使公權力致人民之財產遭受損失,若逾其社會責任所應忍受之範圍,形成個人之特別犧牲者,國家應予合理補償(司法院釋字第440號解釋)。都市計畫變更,如由高密度土地使用變更為低密度土地使用,就土地遭受變更之地主而言,屬於特別犠牲,故國家應給予補償。

例如,國土計畫法第32條第2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既有合法可建築用地經依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變更為非可建築用地時,其所受之損失,應予適當補償。」即是一例。

• (三) 結論:

  1. 回饋與補償,於都市計畫土地(即都市土地)與都市計畫以外土地(即非都市土地)皆適用。換言之,回饋與補償,全國土地皆應比照辦理。

  2. 我國雖有計畫變更之回饋與補償規定,但其規定散布於各法律,未一致或未周延之處頗多,故宜整合在同一法典。

  3. 回饋額度與補償額度應確實、適當、合理,故宜委由不動產估價師評估。

4. 回饋收入用於補償支出,專款專用,以力求財務收支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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