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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精選:公契

共收錄 2 篇文章。

1. 更正登記之實例研習

發布日期: 2022-02-24

內文

甲、乙二人購買一筆土地,甲出資2,000萬元,乙出資1,000萬元。該地擬登記為甲、乙二人共有,甲之應有部分三分之二,乙之應有部分三分之一。倘發生下列二種情形,各應如何救濟?(一) 私契記載:甲之應有部分三分之二,乙之應有部分三分之一。惟公契記載:甲之應有部分三分之一,乙之應有部分三分之二。最後登記簿記載:甲之應有部分三分之一,乙之應有部分三分之二。(二) 私契記載:甲之應有部分三分之二,乙之應有部分三分之一。公契亦記載:甲之應有部分三分之二,乙之應有部分三分之一。惟最後登記簿卻記載:甲之應有部分三分之一,乙之應有部分三分之二。

【解答】

• (一) 第1小題:

  1. 申請買賣所有權登記僅檢附公契,未檢附私契。換言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為公契,而非私契。

  2. 登記事項與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所載之內容並無不符,因此,未發生登記錯誤(登§13),不得申請更正登記(登§69)。此時,應再申請交換所有權移轉登記,以為救濟。

• (二) 第2小題:

  1. 公契為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登記事項與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所載之內容不符。

2. 土地登記規則第13條規定,所稱登記錯誤,係指登記事項與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所載之內容不符。因此,依據土地法第69條規定,登記錯誤應申請更正登記,以為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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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不動產契約書

發布日期: 2017-03-23

內文

不動產契約書有公契與私契之分。茲分述如下:

• (一) 公契:即公定契約書,契約書格式及內容由政府製作。依據民法第75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此書面,如為雙方合意,即契約書。所稱契約書,指公契。

公契之性質屬於物權契約,作為課徵賦稅及土地登記之用。因此,公契所記載之買賣價格一般為課稅價格。

例如:

  1. 土地登記規則第14條規定:「登記機關應備下列登記書表簿冊圖狀:一、登記申請書。二、登記清冊。三、契約書。......」所稱契約書,指公契。

  2. 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同契約及有關文件,共同申請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登記,並共同申報其土地移轉現值。......」所稱契約,指公契。

• (二) 私契:雙方合意所簽訂之契約書。此契約書無既定格式及內容。

私契之性質屬於債權契約,作為請求給付之用。因此,私契所記載之買賣價格一定為實際買賣價格。

例如:

  1. 民法第166條之1規定:「契約以負擔不動產物權之移轉、設定或變更之義務為標的者,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所稱契約,指私契。

  2. 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個人有前條之交易所得或損失,......,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所稱契約書,指私契。

總之,不動產買賣簽訂二本契約書,先簽訂私契,再簽訂公契。二本契約書之用途不同,前者在履約契約之用,後者在辦理登記之用。

範題:甲向乙購買一筆土地,私契記載買賣總價1,000萬元,公契記載買賣總價600萬元。雙方於私契約定,甲於簽約先支付600萬元,尾款400萬元於辦竣登記後支付。日後,俟辦竣登記,乙請求給付尾款,甲主張公契明文記載買賣總價600萬元,故甲拒絕給付餘款400萬元,請問甲主張是否有理?

【解答】甲主張不合理。乙得依據「私契」訴請法院請求給付。

注:本文圖片存放於 ./images/ 目錄下